浙江慈溪试水“诉前会议”

  有别于庭前会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的意见,其探索这一制度已有3年。

 

  62日上午,因为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律师沈国辉前往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参加“诉前会议”。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议,虽然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沈国辉乐此不疲。

  “诉前会议”是慈溪市检察院的制度创新,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的意见。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这项制度。

  慈溪市检察院从2013年开始至今3年里,共对52件案件召开了诉前会议,其中排除非法证据2件次,督促侦查机关补正瑕疵证据22件次,对8起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均在法院一次开庭后即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吴高庆教授认为,慈溪市检察院的诉前会议制度对审查起诉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创新,对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办案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诉前会议犹如一个小法庭

  62日诉前会议讨论的交通肇事案,沈国辉是犯罪嫌疑人芦某的辩护律师。两个月前,芦某开车上班途中,撞倒正在道路上画交通标线的王某,导致王某死亡。警方认定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主诉检察官周芸主持了这次诉前会议。

  “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召开诉前会议,对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召开诉前会议,制度上都有明确规定。”慈溪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丽群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该院2013年出台的《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5类案件适用于诉前会议,包括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需排除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案件定罪量刑分歧大、辩护人拟作无罪辩护案件、检察机关拟作变更羁押措施及不起诉案件等。

  “对芦某的交通肇事案,检察机关召开这次诉前会议是为了解决能否对芦某取保候审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周芸表示。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看到,在检察院会议室召开的诉前会议如同一个小法庭,居中是检察官和书记员,两边分别是辩护人和侦查人员,3名着警服的侦查人员身边还坐着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

  在书记员宣布会议纪律后,检察官宣布会议开始,核对与会人员身份,介绍案情及会议议题。

  沈国辉指出,案发后,芦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为芦某符合取保候审及相对不起诉条件。芦某母亲随即将赔偿尾款13万现金放到了桌面上。

  侦查人员表示,芦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到位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意对芦某取保候审及相对不起诉。

  由于此案还涉及施工方以及包工头的责任,被害人亲属已向法院起诉追责。但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认可了芦某的诚意,对芦某取保候审及相对不起诉没有异议。

  双方亲属当场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被害人亲属拿到了13万元尾款。

  主持检察官周芸表示,芦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会后将按程序办理。但由于此案还涉及施工方和包工头的赔偿,相对不起诉条件不成熟。

  各方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后结束了这次诉前会议。

  当天上午,慈溪市检察院还召开了另两个案件的诉前会议。一个是辩护人认为当事人无罪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一个是辩护人认为构罪证据不足的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案件。前者当场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但仍无法消除争议,后者侦查人员同意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诉前会议就是集中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做好庭前预案。”慈溪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孙涛告诉本社记者。

诉前会议像一道闸门

  不过,慈溪市检察院创新这一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如此。

  “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出台后,我院发现在实施中存在不少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比如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少,检察官比以往更难掌握律师辩护方向,庭审中律师证据突袭多发。”沈丽群告诉本社记者。

  虽然法院有庭前会议,但多关注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而证据开示不到位、非法证据排查不深入,很难避免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取证粗疏而导致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被动的局面。

  “我们考虑设计一个诉前会议制度,以控制办案风险,提高办案质量,把争议问题都解决在起诉前,防止庭审时辩护人搞证据突袭而导致案件延期审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通过这个制度,确定控辩双方庭前准备工作的方向,增强出庭的法律效果,还能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沈丽群说。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诉前会议规定,这在法律界显然存在争议。“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诉前会议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吴高庆教授表示。

  20133月,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诉前会议的范围和内容、程序、效力、监督等。这也是浙江省首个诉前会议制度。  

  在诉前会议制度建立的同时,相应的配套机制如会后引导补充侦查机制和庭前会议、法庭审理衔接机制也随之建立。在前者机制中,至今已向侦查人员发出补充侦查建议25条,跟踪督办侦查事项12件次。

  在后者机制中,诉前会议作用得到法院充分认可,由前期对诉前会议成果仍以庭前会议确认,到后来全面采纳诉前会议意见,至今所有经诉前会议后起诉的案件法院只召开过3次庭前会议。其中争议较大的10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院在事实、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方面均做出了支持公诉方意见的判决。

  曾主持召开过8次诉前会议的孙涛选择的都是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他看来,诉前会议通过律师、侦查人员的交流,承办检察官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有个直观的看法,形成一个内心确信的过程。

  “借助律师的口来说,侦查人员更容易接受意见建议。而借助侦查人员的力量,可以进一步夯实证据。这是以前打个电话的单方沟通交流无法比拟的。”

  慈溪市检察院公诉科教导员宁积宇形容诉前会议像一道闸门,“把住了这道闸门,就能化被动为主动,防止案件带病起诉,否则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再发现问题就很被动,会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

收获大出意料

  在这个每年公诉案件约2500件的检察院,352件案件召开诉前会议只占很少比例,除了时间精力有限外,召集人员开会也是难点。但是收获却大出意料。

  这3年里,慈溪市检察院不断完善诉前会议制度,与检调对接、量刑建议、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融合,使矛盾纠纷、信访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像变更羁押措施、案件不起诉通过诉前会议还促进了检务公开,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受到当事人和律师的欢迎。“以前,搞个取保候审很神秘,法律程序复杂,等待时间长,现在开个诉前会议就解决了。”沈国辉说。

  沈国辉对芦某案的诉前会议结果很满意,他说,虽然案件没能不起诉,但人可以放出来了,嫌疑人家属达到了预期目的。他认为,诉前会议最大的好处便于各方全面了解案情,侦查人员也在场,当面解释,当场出示证据,一目了然。

  慈溪市交警大队警官柴雪松称赞诉前会议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能够“正确引导,化解矛盾”。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的警官认为诉前会议把刑事和民事分开处理,效果非常好,可以作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发展方向。

  来自安徽的律师鲁绪文第一次参加诉前会议后,他觉得这相当于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民事调解机制,能够化解施害方与受害方的对立情绪,有效地节省诉讼成本。

  在吴高庆教授看来,“诉前会议”将原来分散听取的方式,改成集中听取的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精神,而且这种方式效果更好。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认为,诉前会议是一种集思广益的诉讼民主形式,是对诉讼各方共赢的求同存异平台,对于有效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体现辩护制度的价值同样有着积极意义。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制度生命力的体现,诉前会议主要针对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问题,不决定定罪量刑,没有任何侵犯审判职能之嫌,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选择。

慈溪市检察院诉前会议的经验已受到浙江省检察院肯定,并被宁波市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优秀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