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风险 双方需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新司法解释已实施半年。近日,密云法院特别召开了民间借贷案件新闻通报会,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典型案例并进行风险提示。
案例一:
借条书写不规范 无法认定借款事实
2015年9月,原告小姚将被告王小某起诉到法院,称被告王小某于2014年1月向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了一张借条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的名字为王大某,与借条上借款人王小某并不一致。对此,原告称借条上书写的王小某是被告的小名,平时大家都这么称呼他,所以借条就这么写了,实际上被告叫王大某,但小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大某和王小某系同一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意识到这种情况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姚所持的借条属于存在瑕疵的欠条,因小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大某与王小某系同一人,且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身份信息,因此无法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小姚可以通过补充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王大某与王小某确系同一人或通过继续寻找借款人补正借条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避免借条上的名字与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的情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主张借款系赌债 没有证据被判还款
原告小宋诉称,2014年3月10日,李某向其借现金4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2月19日前还款;后李某只偿还借款10万元,尚欠30万元未还,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小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其借款3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没有跟原告借钱,此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此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小宋借款30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称自己没有向原告借款,借条上的钱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偿还所欠原告的剩余借款30万元。
案例三:
借款担保超过保证期 保证人免责
2013年5月1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被告付某在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王某为原告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某向刘某所借用于占地购买葡萄苗(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30000.00元整(小写),(大写)叁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担保人付某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从原告刘某处借款3万元,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付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付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借款合同书写规范,且约定了保证人条款,但并非意味着有了保证人的担保就能万无一失。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对于有保证人的借款,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注意保留证据,否则,很有可能因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免责。
法官提示:
根据以上案例所反映出的借款案件的风险点,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时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及时收回借条。倡导积极向上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要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一旦在生活中涉及到因赌债等非法债务而书写借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将来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