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公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希望通过这12起案例的发布,让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在12起典型案例中,江苏省徐州市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由当地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马东说,这是两高、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我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件。马东指出,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大胆尝试。
最高法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调研员岳琳认为,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今天通报的典型案例,涉及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对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