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记者权益?

    裁员、欠薪、被打、被抓,甚至被通缉或成为被告……这些事如果发生在媒体人身上过去是闻所未闻,而如今却是格外常见,“谁来保护记者权益”的问题引发业界广泛的思考和关注。

 

    近几年,无论是传统媒体的经营困境引发的裁员或欠薪事件,还是记者采访报道受到阻挠,被毁坏采访器材,被打、被抓,甚至被通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现象,也或是因为舆论监督报道而成为被告的事情屡见不鲜,一时间“谁来保护记者权益”的问题引发了媒体人的思考和关注。

    523日晚,本社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任丽颖律师。

    记者了解到,从1983年至今,任丽颖代理过上百件新闻侵权案件,同时还担任过报业集团、新闻媒体的法律顾问。

报道瑕疵可能带来侵权纠纷

    目前,媒体因批评报道或评论事件等各种问题引起的新闻官司时有发生。任丽颖告诉本社记者,这类法律纠纷以名誉权案件居多,同时还涉及肖像权、隐私权、名称权、著作权等人格权纠纷。在她代理的上百件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权案件占80%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所以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看该报道是否达到严重失实的状态。 

    任丽颖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有明确规定,若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侵权人只能列单位为被告,记者不应成为案件的被告。不过在实践中,将记者列为被告的也时常发生。

    最典型的案件是,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因刊登记者的调查报道被深圳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该报记者和编委,并索赔3000万元,法院冻结了两名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任丽颖表示,这在大陆创下了向记者索赔名誉侵权的天价纪录。

    虽然,该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值得媒体人反省。“列记者为被告明显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但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报社所以选择和解是因为报道确有瑕疵,这不能不说是报道中的遗憾。”她说,报道瑕疵所带来的新闻风险,值得引起每一个新闻人的警惕。从这方面说,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决定权在记者的笔下。

    记者或媒体可能会因为一篇文章一炮而红,也可能因为一篇证据不足的严重失实报道而使名声一落千丈。

    任丽颖多年前曾代理过这样一起名誉权案件,这也是她仅有的败诉案件之一。一名小学生从学校出走,流浪两年后回家,某报社记者去采访,刊登出来的文章写道“因为老师的一句话,孩子离校出走……”最要紧的是,该记者为了及时发稿并没有向老师或学校核实学生出走的原因,最后报社成为被告。“之所以败诉,是原告坚决不调解,要讨个说法,她认为这篇报道侵犯了她的名誉,已经挽不回来,对她工作造成了影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她指出,这个教训是深刻的,记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能为了追求时效而忽略新闻的真实性。

    当然,记者也有成为被告的时候。敲诈勒索、受贿、损害商业信息罪等,这些罪名都属于刑事案件,涉及记者的新闻操守问题。也就是说,记者成为被告追究的是其刑事责任,而非涉及履行职务的民事案件。

    “记者不能为了减少当民事被告的机会,就束缚手脚,而是应当在执业中练好内功,提高风险意识。”任丽颖说。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刘万永也表示,记者要有证据意识,包括搜集证据、使用证据和保存证据。搜集证明力强的书证、物证,言词证据最弱,要形成证据链条保存,以备诉讼。当然,记者也应正视问题,尤其是要打击、杜绝有偿新闻、有偿不闻,要真正反映群众的呼声。

记者权益受侵害

应寻求司法帮助

    近年来,记者遭殴打的事件也频繁见诸报端。那么,记者在履行采访、监督报道职责时,权利受侵害该如何处理?

    任丽颖指出,首先应尽快拨打110报警,让公安部门尽快介入,制止侵犯记者权益的行为,同时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尽力取得帮助。其次,记者在采访时人身安全遭到威胁,要向本单位报告,寻求组织帮助,这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法。她提到,200310月,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时,采访被阻,相机被抢,并被殴打致伤。事发后,在新华社河南分社的严正交涉下,登封市委成立专案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撤职、党内警告处分,登封市公安局对参与殴打记者的责任人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此外,要向各级记者协会(简称记协)反映。任丽颖表示,保护记者权益是记协的责任。中国记协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记者权益受侵害的有关申诉,通过公开发表谴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并派人参加相关诉讼等措施保护记者权益。

    另外,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2010年,《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浙江某公安局网上通缉,该公安局还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该报社的律师得知消息后全力参与,与社领导研究应对方案,起草声明,赴浙江与警方沟通。36小时后,当地公安局撤销了刑拘决定和网上通缉。

    “记者在履行采访职责,受到人身伤害,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她强调说。

    这两年,不少传统媒体因为经营困境出现裁员和欠薪现象。针对记者遭遇劳动纠纷的问题,任丽颖认为,记者维权与普通百姓没什么区别,应该依法维权,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记者工资,记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人事争议规定申请仲裁;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现在我国的劳动保障机制都很成熟了,记者通过正规渠道维权更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她说。

    由于新闻记者被列为十大危险行业之一,任丽颖也建议为记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近年来,一些商业保险公司针对记者工作人身危险较大的特点,推出了记者险即新闻记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也是解除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之一。她透露,北京市律协已实行多年为全体会员律师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保障会员权利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58号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虽然国家没有强制,但是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员工上补充医疗保险,我担任过法律顾问的那些报业集团都给员工上有补充医保。”她说。

保护记者权益应有法必依

    提起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任丽颖表示,虽然针对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新闻法意义上的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些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近几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连续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专门就保护记者采访活动作出规定,支持记者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保障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和评论权。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09824日颁布、10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比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作了很大扩充,使之从单纯申领发放记者证程序的规定,发展到就新闻记者的资格、取得资格的途径、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记者的管理,以及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等作了全面规定。

    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另外,任丽颖也提出,虽然刑法中并没有具体保护记者的条文,但从法律基本原则上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样适用对记者的保护。“刑诉法的许多重要修改应当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其中涉及新闻媒体报道的超过20处。不少新闻媒体认为2013 1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是我国法治新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她强调,学习和研读刑诉法也是记者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观念必不可少的必修课,是减少新闻侵权纠纷的有效途径。

    如何保障记者的权益?不少媒体人认为,记者采访遭遇人身威胁的背后也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一方面是新闻采访及记者权益保护上,还没有一部成形的法律;另一方面,那些拒绝新闻监督的人,是否敬畏法律,也并不让人乐观。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王福豹曾建议,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制定《记者权益保护法》,保障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

    知名学者展江也提出,依法治国,应该体现在新闻法制更加健全,新闻道德准则更有可操作性,新闻职业组织的职能更加正常化,这几个环节共同构筑了一条维护记者权益的链条。如果法律的尊严得到了捍卫,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才会得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更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