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告官”胜诉后执行之困
一份虚假的涉外股权转让协议,引发了一场实力悬殊的“民告官”官司。当年,武汉白沙洲公司为了顺利完成上市,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商务部两项批复。在利益受损后,该公司股东开始了漫长举报和诉讼之路,请求法院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商务部撤销原有批复,最终该案胜诉。然而,4个月过去了,法院生效判决仍未执行。
王秀群拿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陷入了新一轮的困境。自2015年12月31日判决书下达至今,已过去4个月之久,但被告商务部仍未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远超判决书所规定的30日履行期限,使得这场实力悬殊的“民告官”案件执行异常艰难。
2016年5月1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会议室,法学专家就商务部拒不执行判决一事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广兴,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等。专家们经对案件剖析后指出,任何职能部门的决定都不能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商务部作为行政机构,有权对其作出的错误决定进行撤销,如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后果严重或致罪。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王秀群原本是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为了能让公司顺利上市,其耗费了大量心血。然而,公司非但未按规划发展,其自己也卷入了一场被公司清退的风暴。王秀群一案历经波折,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下达了判决书,支持其诉讼请求。然而,面对被执行者商务部,注定这场博弈漫长而艰难,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股权转让协议惹官司
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白沙洲公司”)是2003年12月2日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一家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因白沙洲公司不断的发展,公司股东发生了数次更变,至2007年4月27日,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公司”)共同持有其公司90%的股权,其中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
随着公司的日渐壮大,2007年4月份,同是湖北人的杨宗霖找到王秀群,说可以用港股“中国高速”的壳,让白沙洲公司在香港上市。彼时,杨宗霖作为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董事,此话语显得格外有诚信度。杨宗霖称,农产品公司可出一部分现金,再通过股票置换的方式,购买白沙洲公司,等白沙洲进入上市公司后,第一大股东会将股票卖给她,让她成为实际控制人。据了解,农产品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更名。
据王秀群称,2007年5月2日,农产品公司分别与自己及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为港币11.56亿元。因农产品公司为香港公司,收购大陆内资公司股份时需将并购合同以及变更、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所有文件呈报商务部审批,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审查及规避纳税责任,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冒充自己及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伪造了一份《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11月26日,商务部据此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农产品公司用一份伪造的《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从而骗取商务部的外资并购的批文,并以此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武汉白沙洲农贸市场的股权”,这是王秀群及天九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据了解,在2010年9月15日,农产品公司在王秀群不知情之下将白沙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罗洪变更为张志伟,同年11月,武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农产品公司的要求,清退所有原公司包括王秀群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导致双方关系一度恶化。
记者从一份律师事务所对杨宗霖的调查笔录上看到,杨宗霖承认其与白沙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洪沟通申报材料时,授意罗洪对并购要用现金方式,不能以股权并购。为此白沙洲公司便制造了整套并购申报材料,报给了商务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一份人为制造的虚假协议,目的是避开商务部对外资以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严格审查。
随后,王秀群及天九公司便踏上了向湖北高院起诉的漫长道路,请求法院宣告《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记者注意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虽然0.89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王秀群、天九公司不服判决,后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
直到2014年12月31日,最高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让陷入绝境的王秀群看到了法律正义带来的曙光,她期望的是商务部能撤销因虚假材料骗取的两个批文。
事实上,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早在2011年9月7日、2014年3月11日、2014年4月7日3次专门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请求撤销前述被骗的批文,但都未得到回复。
起诉商务部
“外资并购我国大陆企业及其资产均应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进行。那么,法院判定《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商务部会因此而撤销原错误的批文吗?”这是包括王秀群在内的众多人的疑问。
基于最高院的判决,2015年1月18日王秀群及天九公司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商务部逾期并未履行。
2015年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二中院”)受理。
经北京二中院审理认定:“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然而,从北京二中院下达判决至今,已过去4个月之久,商务部依然未履行判决,远超过判决书中所确定的30日期限。
记者从专家研讨会上了解到,关于商务部是否应该履行判决这一问题,江平认为:“最高法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认为这个股权转移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所以是对实质的问题作出了决定,而作为行政部门的商务部,已经发给了批准证书,那么现在就应该按照最高法的意见来撤销。因为,商务部是作为行政机构,有权力来撤销,最高法是不可能直接撤销一个机关的行政决定,否则就越权了。碰到这种问题,既不做肯定的,又不做否定的,那就是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也是一种违法的现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广兴认为:“最高法做出判决,认定原先的协议是无效的,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从逻辑上,或者法治上来说,行政机关做出的一项行政决定或者是一个批准文件,建立在一个无效的东西的基础上,那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失去了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称,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行政机构应该尊重司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同,行政的执法它是事前的,事中的,而法院做出判决,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和制衡。
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的民事判决,商务部经过听证以后,本应自动撤销过去错误的批复,退一步说,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拿到胜诉的判决,被告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去执行生效的判决,而如果仍拒不执行的话,这个后果非常严重或致罪。
商务部发文不予撤销批复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专家论证会召开后的第三日,商务部做出了商资函[2016]227号文,该文以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维持《批复》和批准证书,不予撤销。在该函件上,记者注意到,如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刘兴成表示,商务部出具的商资函[2016]227号文件,是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其次,在商务部作出批复之前,白沙洲公司都是由王秀群掌管,而根据生效判决,王秀群重新掌管白沙洲公司就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刘兴成表示,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既没有义务服从商资函[2016]227号文,也不需要按照商务部安排的复议渠道进行权利救济,否则,就进入了一个时间被无限拖延的怪圈。他认为,商务部只愿意接受自己的监督,也愿意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但其为何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商务部此举,实在令人感到震惊。”刘兴成说。
至于商务部做出商资函[2016]227号文是否与201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及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相抵触?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将会造成对哪些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截至记者发稿(5月27日)前,商务部并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