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学会就菲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发表声明
5月25日,中国法学会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正式发表声明,严厉谴责菲方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
中国法学会在声明中表示,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罔顾基本法理,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强行推进仲裁案的行径,中国法学会代表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坚决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一贯立场。无论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原则和规定、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法理,还是基于基本的历史事实,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强行推进有关程序均是违法、无效的。
声明指出,本案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根本不适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双方协议选择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方法,并排除了第三方程序。菲律宾所提起的事项不属于《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本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公约》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仲裁庭却对此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声明说,《公约》旨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建立海洋法律秩序,仲裁庭所作所为却严重背离了《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无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主权权利,无视菲律宾提起仲裁程序之前未履行双边谈判义务的事实,违反《公约》以谅解和合作的方式解决海洋法争端的精神;仲裁庭还对菲律宾和中国的立场采取双重标准,严重背离公平正义。
声明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长期开发经营和主权管辖历来为周边国家所承认,已具有习惯国际法基础;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确定的二战后国际法秩序安排,恢复了对南海有关岛礁及海域行使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了二战以来南海区域的国际法秩序。
声明表示,仲裁庭有意割裂海洋国际法秩序与整体国际法秩序的有机联系和统一性,是一种国际法治的倒退。仲裁庭完全不顾南海区域相关国家谈判解决争端的普遍愿望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确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进程,完全不顾中国和相关国家为解决南海有关争端问题所作的努力和达成的共识,执意作出错误裁决。该裁决不仅不能定分止争,而且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使争端解决更加复杂化,将破坏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声明认为,菲律宾和仲裁庭所作所为助长了某些国家搅乱南海局势、阻挡南海地区和平发展趋势的险恶用心,是以仲裁名义导演的反公正、反法治的政治闹剧,中国法学法律界予以严厉谴责。我们呼吁,国际社会正确认识该仲裁案的非法性和危害性,并促请有关国家回到依据国际法原则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
南海争端案由来
本社记者综合有关资料,梳理了南海争端案的由来以及相关问题的资料。
南海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连接两洋三洲,蕴藏着丰富的渔业、油气等资源,对沿海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南海问题的核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而引起的领土主权问题,以及随着新海洋法制度建立和发展产生的海洋划界问题。
中国在南海拥有西沙、南沙、中沙和东沙四大群岛,其中南沙岛礁、沙洲最多,散布最广。当前引发争议的南沙群岛由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
长久以来,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治、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39年),日本曾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收复南沙群岛。二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也要求日本将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还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治、军事进驻等方式宣誓主权和加强管辖。
1947年民国政府对外公布中国南海疆域图,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示例性水域范围。当时和其后数十年,很多国家意识到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产生异议。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和联合国的一些调查机构在南沙附近海域大陆架上发现丰富油气等资源。在巨大资源前景的诱惑和刺激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纷纷伺机在南沙夺岛占礁。
为配合夺岛占礁等非法行径,这些国家大幅调整了在南沙群岛等问题上的原有立场,以制订国内涉海法律、发表政治声明等方式,纷纷正式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并且开始对南沙周边的海域提出权益要求。
进入上世纪90年代,越南实控南沙岛礁总数达到29个,在南沙、西沙海域非法划出的石油招标区块已达120多个,覆盖了南沙、西沙大部海域。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南沙海域,中国大陆实际控制岛礁7个,中国台湾1个;菲律宾9个,马来西亚5个,文莱1个。
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占岛礁行为,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反对,围绕南沙、西沙等南海岛礁的外交斗争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未有停歇,其中也发生过局部的武装冲突。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通过密集沟通和协商,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是确认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和谐环境,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等。
美国“亚洲再平衡战略”导致南海问题形势严峻。南海形势从2009年特别是2012年后加剧紧张起来。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实施“亚洲再平衡”战略,把战略重点优先放在亚太地区,这是争执的重要肇因。
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划为菲领土。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等等。
2013年1月,菲律宾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南海仲裁案,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为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的行为张目。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诉状,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具有管辖权,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中多数直接针对中国,对中国的主权造成了极大危害。
据了解,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1982年制定,我国是签约国之一。2006年,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298条赋予的权利发表声明,对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不接受强制仲裁。且《公约》序言也规定自身不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而是在双方主权明晰的情形下划分海域,即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明确各种海洋责任的国际公约。
由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的方式。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述了以下立场:
其一,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其二,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其三,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该事项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2006年做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前提交辩诉状,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2015年7月7日、8日、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的裁决》。这个裁决说明,对中菲有关南海争议,仲裁庭要进行强制仲裁。
翌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声明》,指出: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约束力。
关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组织机构之一。荷兰海牙设有多个国际法庭,包括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解释或实施《公约》过程中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事项。
中国清朝政府先后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
废除帝制后,中华民国继承了条约和法院成员资格。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仍窃据中国席位,直到1972年被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驱逐。1993年11月22日,钱其琛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恢复在该法院的活动,并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铁崖和端木正为仲裁员。2009年5月4日,杨洁篪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指派邵天任、许光建、薛捍勤和刘楠来为仲裁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呼吁国际社会,更多利用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为了更好发挥法院职能,国际公约中的一些争端解决条款开始被引入法院的仲裁机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法学会积极努力发挥法学对外交流主渠道作用
一直以来,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最具有权威的法律群团组织,对于如何发挥好群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工作,十分重视。
自1982年中国法学会复建以来,中国法学会紧密围绕国家外交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各个时期国家的外交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的独特优势,广泛开展对外法学交流,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学会的对外法学交流工作围绕大局,找准定位,开拓进取,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法学会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法学、法律组织建立了联系,并与其中88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个重要法学、法律组织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在派团互访、学术研讨、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
中国法学会先后倡议发起并建立了12个区域性多边法学、法律交流与合作机制,为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渠道的对外法学交流,建立了广阔的平台。
在南海争端纠纷过程中,中国法学会利用其学术群团的性质,多次利用其独特的身份,在国际法律界发声,配合中国的外交工作,做出了诸多贡献。
2014年5月,中国法学会就越南律师协会《关于抗议中方在越南东海侵犯越南主权、主权权益和管辖权的声明》向亚太法协发送主题为“‘981’钻井平台作业:越南的挑衅和中国的立场”的信件,驳斥越南律师协会的错误言论。
中国法学会在该事件中表现出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优秀的业务能力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表扬。
本次,针对国际仲裁庭有可能的裁决行为,中国法学会及时发布声明,代表中国法学法律界对于国际仲裁庭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和驳斥。
据了解,近期中国法学会还将专门组织专家学者就该纠纷进行形势研判、法律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