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人士婚姻由谁做主?
父亲以智残女儿婚后生活困难和可能生育智残婴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婚姻无效。上海市嘉定区法院经审慎审理,从尊重和保障智残人士合法权益角度做出依法判决。
父亲诉请确认智残女儿婚姻无效
欢欢是一名智残人士,2013年上半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欢欢与外乡人志浩结识,并在不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按习俗,志浩给付欢欢父母彩礼1万元,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欢欢便随志浩一同租房生活。志浩平日在外工作,欢欢则在家里干一些简单的家务。两人依靠志浩从事保安工作的微薄收入和政府向欢欢提供的低保维持生计。日子过得虽然清苦,夫妻关系却也颇为和睦。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小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欢欢怀孕了。对此反应最为激烈的就是欢欢的父亲秦先生,因为欢欢母亲也是智残人士,他深知这种疾病的遗传风险,因此坚决要求欢欢将孩子打掉。志浩和欢欢却并不同意流产,加之家庭事务中的其他矛盾,欢欢夫妇与秦先生的关系日益僵化。
于是,秦先生以欢欢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志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欢与志浩的婚姻无效。
庭审中,法院根据秦先生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欢欢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欢欢智商44,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秦先生认为,首先,欢欢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志浩办理婚姻登记;其次,欢欢缺乏谋生能力,而志浩在沪无房、无正当工作,也缺乏谋生能力,双方日后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最后,欢欢日后若生育子女,存在遗传智力残疾的巨大风险,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然而志浩则认为欢欢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当初两人结婚时秦先生收取了彩礼,并与亲戚朋友一同参加两人婚礼,证明秦先生对他们的婚姻是同意的。现在他和欢欢之间夫妻关系良好,故不同意离婚。此外,志浩强烈要求留下孩子,并表示其已做好了抚养孩子的充分准备,并有能力将其养大成人。
残障人士婚姻需谨慎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本案中,欢欢经司法鉴定,智商44,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属于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类型。虽然登记结婚时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未到场,但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且秦先生收受彩礼、参加婚礼等一系列行为亦表明其对欢欢与志浩结婚是同意的,故欢欢与志浩的婚姻应属有效。现双方间夫妻关系和睦,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起诉婚姻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尊重智残人士感情
本案中,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保护原告权益而起诉其婚姻无效,但应当认识到,对于已怀有身孕的智残人士而言,此事不仅影响其人生,更将影响其可能出生的孩子的一生,判决的做出必须慎之又慎。
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生活和管理自己的能力,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可以照顾其生活起居,但从长远来看,其与丈夫一起生活,不仅在生活上能够得到照顾,从精神层面上也能获得享受。况且原告自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和睦,原告法定代理人应以尊重儿女夫妻感情为先,即使原告婚姻生活存在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干涉婚姻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因而从尊重和保护原告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做出了相应判决。
(文中当事人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