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中的知产侵权犯罪不容小觑

  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涉及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

销售假“耐克”万余双

  2013年,余某、廖某、贾某共同成立了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余某负责销售、被告人廖某负责财务、被告人贾某负责进货,租赁了一间仓库,销售运动鞋。 

  20121月至20139月间,基尔特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55万余元。 

  201310月,公安人员抓获余某、廖某、贾某,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查获的“耐克”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吊牌价共计人民币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廖某、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不是售假的法外之地

  本案法官分析,此案涉案金额高,且涉及电商售假、共同犯罪等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售假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正规厂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形成了冲击。对此,电商平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工商、质检及司法部门要形成打击合力,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净化市场,保护合法企业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

私自包装原料矿盐30多吨

  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食盐生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广东等地购买矿盐原料和机器,印刷外包装物,并租用厦门市海沧区一仓库作为生产场所,将原料矿盐包装成“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并进行销售,案发时其共销售假盐达31.64吨。 

  黄某还让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销售其生产的假盐,案发时周某已销售上述假盐0.82吨。魏某多次帮助黄某加工假盐,并负责送货。

  20156月,黄某、魏某在出租房内加工假盐时被公安机关与厦门市盐务局查获,并现场查扣成品假冒“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原料盐及相关工具等。同日,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内被抓获。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查扣的食用盐“碘”项目的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GB26878-2011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经营数量达31.64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侵害食品安全违法必究

  本案法官指出,食盐是日常用品,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事关国计民生。本案所涉“晶华”牌食盐是福建省市场上主要的食盐品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晶华”牌食盐原料是矿盐并且未加碘,虽然经鉴定,其并未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但其并不符合食盐的标准,被告人以粮油批发店、送货上门的途径销售,涉及多个餐馆、食品店、个人家庭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身体安全,罪责难逃。 

案例三

网上销售假冒止咳药品

  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于20135月至7月间,在网络上通过其经营的“便宜巴巴”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药品“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销售金额共计263.9元。 

  后黄某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绝非儿戏

  本案法官解释,国家对药品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无合法的药品报关手续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的药品,无论其成分如何均按假药论处。本案中,被告虽然仅销售假药3瓶,涉案金额也仅200多元,但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惩处。实践中,很多销售者通常对其擅自卖假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不容轻视。法院通过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对社会民生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