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民告官”诉讼监督新规发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就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规则分为七章,共37条,就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等全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以及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细化了有关监督事由,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等。
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5月24日介绍,自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了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快速发展。201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4599件,同比上升1.6%,针对行政诉讼的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截至目前,全国7个省级院、20余个市县院单独设立了行政检察部门,其他检察机关也设立了行政检察办案组织或专职人员。
另外,最高检发布了10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包括辽宁“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等8起抗诉案件,海南“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等2起检察建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