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日前,北京市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审理指南》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当前司法实践指明方向。
为当前司法实践指明方向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重视劳动者的智慧成果,对越来越泛滥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无论是从政府的发展战略,还是从立法、司法方面均处于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没有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产审判发布会,发布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当前司法实践指明方向。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该《审理指南》共分三个部分,四十二个条款,是北京市高级法院“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调研成果的具体体现。2015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随着网络新技术、新模式、新事物的产生,催生了诸多有异于传统领域的“新现象”,社会大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潘伟介绍,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破解难题、提升效率,北京市高院知产庭在2014年就专门成立课题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高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系统调研。在近两年的调研过程中,北京市高院知产庭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点”的调研思路,历经十次修改,最终完成了这部《审理指南》。
潘伟表示,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关于网络著作权部分,以司法实践中突出反映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性质的判断为切入点,总结、提炼司法经验,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判断方面,归纳了参考因素,加强了司法实践的指引。
除著作权外,《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四大类问题。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部分,主要对该类纠纷的基本判定规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规制、赔偿额计算等五大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难点问题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常遇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方。法院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目前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在判定行为性质时可操作性较差,这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对此,《审理指南》指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具体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并结合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进行判断。被告如果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被告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可以综合多项因素予以认定。
除了上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难题以外,对于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目前主要适用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对于非计算机专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来说,网络技术是一项高科技,举证较难。所以此次《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审理指南》明示,原告主张被告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行为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举证证明通过被告网站能够播放、下载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告仍主张其未实施提供行为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据潘伟介绍,除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问题之外,在网络著作权部分,该《审理指南》还规定了“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加强了司法实践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