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基因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在古代中国,礼教建立在阶级等级观念之上。唯有各阶层在“名位”上各安其位,儒家礼教的各项内容才有实际意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这种由阶层、家族和礼教决定的法制,在瞿同祖先生眼里,就成为古代中国法律最为明显的特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研习中国法制史的必读经典。瞿同祖先生家学渊源深,其祖父瞿鸿机为清朝同治年间进士,先后出任工部、外务部尚书兼军机大臣。瞿同祖自幼受到良好教育,后在燕京大学完成硕士学业,师从吴文藻、杨开道,专攻社会史。1939年起,瞿同祖任教云南大学、西南联合大学,讲授“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及“中国法制史”等课程。该书就是在其当时法制史讲稿的基础上修改,并与1961年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and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为书名,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
驾驭“传统中国法律与社会”这样一个宏大的主题,需要著者有着深度洞悉社会样态本质的敏锐感和简练准确的写作能力。《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仅以六章的逻辑体系,就完成了对这样一个庞大主题的架构安排,足见瞿同祖先生的学术功底和篇章驾驭能力。全书六章,分别以“家族”“婚姻”“阶级”和“巫术与宗教”为专题展开论述。其中,“阶级”分为两章,从家族和社会两个不同角度的阶级差异描述法律制度的区别。最后一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对全书主要观点的总结和概括,详细阐述了儒家礼制与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这正是瞿同祖试图通过该书论证的一个最核心观点。
古代中国法律是身份法,表现为家族和阶级成为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家族关系中,因血缘和辈分的不同决定了财产分配、民事权利以及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的差异。比如法律对父权和夫权的认可,导致父辈及丈夫对子女或妻妾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同时也致使后者缺乏独立的民事自主权,不能有私财甚至自由择偶的权利。子辈、妻妾伤害父辈、丈夫的行为属于重罪,会遭受严厉惩罚,但反之则不然。总体上,家族伦理与辈分分野占据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推崇家国一体,社会阶层的差异与官阶上下的尊卑直接由家族伦理关系投射而来。从另一个角度看,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之所以如此拔高家族尊长的地位,就是希冀从家庭关系的长幼有序进而明晰社会阶层的尊卑贵贱。这种治国思维体现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自然会浓墨重彩地放大家族法内容,从而“以小见大”般构筑起整个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古代中国法律的身份法特征,自然而然衍生出一些完全立足于身份贵贱的法律制度。如家族关系中的“七出”以及社会关系中的“八议”。前者体现出丈夫对妻妾的绝对支配地位,后者显示了身份地位对国家惩戒力量的一定消减作用。瞿同祖先生由此认为,这样一种由道德、伦理折射于法律制度的社会统治方式,最终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赖以运转和发展的最关键要素:纲常名教。
通过对先秦时期法家治国思想的梳理考察,瞿同祖先生在该书中也准确判断出绵延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特征并非与生俱来。法家所倡导的“壹刑”“壹教”并未体现家族身份和统治阶级的法律特权。而后出现的身份法、伦理法、家族关系法等明显特征,是在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统治阶层的主流治国思想后才与之伴生。由此说明儒家思想才是古代中国法发展成型的关键要素。
瞿同祖先生在战时的颠沛流离中为课堂精心准备的讲稿,已经成为法制史专业的经典之作。该书旁征博引又简洁明了,将如此庞杂的命题以极其清晰的逻辑线条详细论证,足以让后学产生高山仰止的钦佩感。1965年9月,瞿同祖先生毅然放弃在海外的优越生活,选择报效祖国。回国后虽历经坎坷,但先生学术报国之心不改,在风雨如晦中忍受与家人的分别之苦,静心治学,终在1978年进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归于一方书桌,结束半生流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