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举办
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成为讨论焦点
本报讯(记者汤瑜) 5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共同承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该论坛主题为“商事与家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展望”。
本次论坛的重点是探讨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问题,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学者、公证员、律师及妇联、民政等部门代表近300人围绕主题进行交流。
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2015年江苏省法院分别新收和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121090件和118915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数量在传统民事案件中仅次于民间借贷案件,位列第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亚淋在论坛上表示应完善家事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他说:“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家庭纠纷,不仅有损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家事纠纷的有效化解,而且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探索建立特邀家事调解组织与家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审判的对接和协调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何艳斌说,广西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并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试点单位同时加强与妇联、检察、公安、民政、团委、司法等部门沟通,创建了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该试点单位计划在今年6月上旬将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在广西全面铺开。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理科负责人张秀丽建议,家事审判法官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实务中,很多年轻未婚法官在从事家事审判,法官如果缺乏生活经验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作出的判决也不容易令当事人信服。”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曹思婕指出,应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家事审判可以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约100个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等。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在专题研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商事、家事审判两个题目时,学者、法官、律师、公证员、妇联代表同台,围绕一起离婚诉讼中俗称的“抢孩子”案例,分析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田小云表示,应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诉讼模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吴丽秋认为,在离婚纠纷中要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未成年人独立代理人制度,实行多元化抚养费给付及抚养费履行担保方式。宝鸡文理学院法学教授杨红霞则呼吁,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