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之困
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就失去了它的威慑力。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何修复当事人的关系,依然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自从3月8日签发完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畅比较安心的是,最近这一个月来都没有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对她来说,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说明当事人现在相处得还可以。”
这也是北京门头沟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签发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这一裁定主审法官,杨畅只能不断从中调解,但4月初,由于被申请人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还是再一次来到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与当前许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所遇到的问题一样,杨畅也有自己的疑惑。
而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静更是直言,“在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是整部法律的最大缺陷。”
多名法官则认为,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就失去了它的威慑力,而这种预防也是没有效果的。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何修复当事人的关系,依然是一个需要思考的命题。
一线法官的疑惑
3月7日,长年遭受丈夫殴打、辱骂的王芳向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8日,门头沟法院作出裁定,给王芳的丈夫吕刚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其殴打、辱骂王芳,并告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要承担的后果。
原来,王芳和吕刚结婚后,吕刚经常喝酒,这成了夫妻矛盾的导火索。酒后的吕刚经常对王芳不是辱骂、就是殴打。早在4年前,因为受不了丈夫的暴力行为,也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王芳带着儿子回到了河北娘家。
近两年,吕刚因为拆迁,分得了三套房子,于是去河北将妻儿接了回来,但是回来后不久,吕刚又像以前一样,对王芳又打又骂,随着矛盾的升级,无奈之下,王芳只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庇护。
在保护令发出后,他们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但由于双方需要轮流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双方接触的时候又会激化矛盾,甚至吕刚还会到王芳的住所“闹事”。有一次是到她的屋子里骂她,摔了一个碗,王芳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畅在调查核实事实后,在吕刚写下不再辱骂王芳保证书的前提下,杨畅对吕刚给予了训诫。
“在我国多项法律都明确禁止家暴行为,但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禁止之后,它的意义在于有处罚措施跟上了。”在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杨畅从事家事审判已经十年。
送达保护令时,杨畅就明确告知吕刚,违反保护令的内容将会受到告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下一步的离婚诉讼当中,在认定感情破裂上,可能对他是不利的。
杨畅也告诉王芳,如果被申请人再有这种行为,可以报警,因为报警就可以固定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警察会出示告诫书。这是申请执行保护令的证据之一。
“对被申请人来说,震慑力还是挺大的,包括我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当中,在签发之后,我们对案件会有后续的追踪,我们发现被申请人吕刚对申请人王芳还有辱骂等行为,甚至到王芳的家里闹事,王芳也申请了执行,自此之后,吕刚确实不敢再打骂王芳了。”
在这个案子中,杨畅说出了自己的疑惑,“因为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由法院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没有问题的。根据法院判执分离的规定,案子的执行是由执行局来处理的。但是我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就存在一个问题,到底是由我们审判庭来对违反保护令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还是由执行局受理这个案件来作出相关的处理,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杨畅表示,最后还是由审判庭来执行的。“主要考虑到还是审判庭对这个情况比较了解,由我们作出可能会更加便捷,如果由执行局来处理又需要从头审查一遍。另外从更及时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我们来执行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而记者发现,对于到底是由审判庭来执行还是执行局执行,各地的做法不一。
另一方面,杨畅不解的是,反家暴法中规定,由法院执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具体的执行当中,他们的职责是什么,具体应该怎么去做却没有明确。
而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应该作出一个怎样的处罚和措施,是训诫罚款还是拘留?怎样的程度才能够构成刑事处罚?目前依然没有详细的规定。
杨畅发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谁来修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关系,在社会上并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能不能有一个社会上的机构给他们的婚姻提供一个辅导的服务,化解矛盾?因为,很多家庭并不是一定要离婚。但我们社会缺乏这样的一个机构,也缺乏这一块的服务。”
制度反复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认为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虽然这项早在2008年就开始进行试点摸索的制度,在具体落实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7年的试点探索,在出台的多个文件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在进步和后退中反复变化。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其中指出:“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指南》的试点单位,开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
到了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在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中作了规定,使得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防止加害人在诉讼阶段实施家庭暴力。
但这些规定和法条无一例外地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附于婚姻家庭等诉讼案件中,即使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也没有改变这一现状,比如,在婚姻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保护令自动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在婚姻方面的很多受害者都要面临离婚与人身保护的选择。而且,很多情况下,有的对是否选择离婚并没有考虑成熟,毕竟还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但是保护令要求快速性,第一时间就要对申请人提供保护,如果申请保护令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离婚,没办法那么快作出反应,不想离婚就不会选择申请保护令,人身安全就不能得到快速有效地保护。
2012年,当时还是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法官的陈静,就审理了一起丈夫殴打妻子的案子。妻子报警后,丈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结束后怎么办?妻子很担心,放出来再变本加厉地殴打她。对于她来说,只能申请保护令,但这一做法似乎更加残酷,因为她需要考虑离婚,但是她从来就没有想过要离婚。
后来,陈静尝试着发一份独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的。“这样既保护了家暴受害者,也给他们的婚姻延续一个机会”。
而后被反家庭暴力法所吸纳,这才出现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受害者,非常迫切需要保护令,但是距离婚的地步还有很大距离,许多人要不要离婚都没有考虑清楚,但如果申请了保护令,她就要考虑接下来的离婚诉讼。实在没有办法的只能暂缓离婚,这样他们的人身安全又得不到保护。对于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如今已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陈静说。
据其介绍,新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没有将保护令与婚姻案件挂钩,也不依附于“赡养、抚养、收养、集成等民事案件”。这样,不论受害人是否有离婚的意愿,是否要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否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家事案件的诉前、审中,还是判后,只要是受害人遭到家暴或家暴的现实威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硬伤”待解
对于反家暴法,曾出台过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分别是2014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草案、2015年8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的草案。
对照新旧草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的规定,新草案对旧草案做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一是将保护令的依附性制度改为独立性制度;二是删去旧草案中保护令送达公安机关的规定;三是删去保护令内容在家暴犯罪的取保候审、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中的运用。
对于删去旧草案中保护令送达公安机关的规定,有专家表示,这是一种大的退步,也被认为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大硬伤。
“在实践中,我们通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呼吁联动,在我们辖区内,形成了公安对保护令的执行,在我们这里已经做到了。”陈静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2013年,莆田市城厢区公安机关依法对一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男子进行行政拘留。此案件经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认定,是全国第一例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的施暴方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为什么要公安机关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保护令的特点就是快速反应性,我们的原则是快速保护受害者,脱离家庭暴力,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时预防制止,全面快速保护,由公安执行的话很多时候一个小时就解决了,这和保护令的原则是相符合的。”
陈静认为,现在由法院执行的话,就存在广义的执行和狭义的执行。广义的执行是,保护令出来后,要保护受害者,监督施暴者,执行职能也需要公安协助,另外要是违反保护令,受害者报警,警察出警,以便固定证据,警察执行当天就能解决。
如果没有法院来执行,受害者还得拿着保护令的证据再来法院的执行部门走执行程序,“有可能到时候一拖就会产生很多没办法执行的问题,还得提供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证据,对于很多受害者来说,本能是找警察,都不知道要找法院。”
陈静表示,对家暴本身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法院也没有24小时值班,很多偏远的地方连法庭都没有,要是有法庭的话也得跋山涉水,时间很长,对于受害者来说,维权的成本太高,太困难了。“也就是说,保护令由法院执行的话会存在滞后性,对于保护令的快速反应性的立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北京延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季凤建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出警,发现受害人已经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即不予处理或不认真进行记录现象继续存在。所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怠于履行出警职责,这严重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他建议,应当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其出警与预防家庭暴力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能避免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