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人社部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此外,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有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
为合理控制表彰项目数量,《条例》规定,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根据中央文件和勋章法规定,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和职业特点确定。据此,《条例》没有列举表彰奖励的具体名称,而是规定,表彰奖励的名称应当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条例》规定,在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某一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规定,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及时授予荣誉称号。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一般程序,充分吸纳以往表彰奖励工作的经验做法,坚持“两审三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同时,《条例》规定,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有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邀请其参加庆典和重大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此外,《条例》还对表彰奖励获得者的义务、颁奖形式、撤销、纪念章、追授、授予外国人“友谊奖”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