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宣判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行后,乌鲁木齐市首例驾驶员因客车超员而被判刑的案例。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3月6日下午,被告人赛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从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四队到板房沟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警方核查,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被告人赛某载客37人,超员人数为18人。庭审中,赛某对自己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赛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赛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被告人服从判决,未提出异议。
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