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微信庭审”

  “微信庭审”颇受一些地方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欢迎,但与之相反的是,这种新型的庭审模式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33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里,新疆首例微信审判“当庭审结”。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在乌鲁木齐,被告在上海。

  据了解,在近5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相隔千里的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庭审微信群”对簿公堂,传送证据,发表诉求及答辩意见。主审法官、书记员则人手一部手机,全程“微信”审理诉讼。

  最终,欠款双方当庭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货款,此案以调解的方式即时清结。

  在此之前,首开微信审判先河的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庭审”是由法官建立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进行庭审。这种方式和传统的庭审程序基本一致,不过,询问、答辩的形式由语言变成了文字。

  随后,“微信+审判”在多省地方法院出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审判效率”的“微信庭审”颇受一些地方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欢迎,但与之相反的是,这种新型的庭审模式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微信庭审”个案背后

  

  在最近各地出现的“微信庭审”背后,记者发现,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的原因,采取这样的庭审方式都是经过当事人同意且都是一些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同时,虽然号称“微信庭审”,但他们的形式却并不一样。

  在新疆的“微信庭审”案例中,是一起4000元的货款纠纷案。由于被告长期住在内地,实在不方便到新疆参加诉讼。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地法院采取“微信庭审”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而413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也采用“微信庭审”的方式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42岁的陈某和40岁的肖某于20061010日在沅江市民政局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结婚,于200836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从20134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肖某长期居住在国外,至今分居已3年之久。今年45日,陈某向沅江法院提起诉讼,选择离婚。

  沅江法院受理此案后,联系被告肖某,被告表示她同意离婚,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沅江出庭应诉。而通过邮寄、公告等传统方式又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陈某因为需要到外地工作等原因,希望法院尽快处理此案。

  这让法院左右为难,因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面法律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另一方面,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出庭困难,而邮寄、公告等传统方式不方便诉讼。

  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采取“微信庭审”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开庭当天,肖某代理人出庭,而在被告桌上摆放着一台接通微信视频的电脑,远在美国的肖某通过手机视频就能看到审判庭的全景。法官通过远程视频进行法庭调查、庭审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流程,对该案予以当庭宣判,准予陈某与肖某离婚。

  该案法官称,采取这样的庭审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法官的工作量并没有减少,“比起传统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微信庭审因为全程采用视频和文件传送,因此审理时间比平时长,庭前和庭后的准备工作、存档工作增多了。虽然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增加了,但却省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

  其实,更早的时候,四川中江法院就通过“互联网+”微信远程视频开庭,成功地审结了曾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为相距千里的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这些案例中,双方都有一方到庭参加诉讼,而另一方通过微信视频形式参加庭审,是严格意义上的“远程视频庭审”,只是借助微信这个新媒介的视频功能。但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的“微信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到场。

  而郑州中院在推出全国首例“微信庭审”后,伴随着争议又相继用微信的方式审理了多起案件。

  

“互联网+法院”产物

  “‘微信庭审’是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的产物,总体上来讲是地方法院对‘互联网+’的探索,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要接地气,离开互联网也没有前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在互联网基础上法院工作的创新内容很多,“微信庭审”不过是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探索,比如之前就有网上庭审、网上质证、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执行、网上公开等多方面的改革新举措,不少地方法院做得有声有色,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同。

  刘俊海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认识的一个律师就享受了一次互联网庭审带来的便利,“那位律师由于飞机延误无法起飞,没能按时参加开庭,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天在酒店里网上开庭,对于这种方式双方反映都不错。”

  其实,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即被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低廉、更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

  此后,远程视频等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及技术进行庭审在地方各级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客观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随着微信这一新媒介的崛起以及普及,不少法院顺势跟进,利用这一平台推出节约庭审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庭审方式,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刘俊海认为,法院的裁判也是第三产业,是在提供一种公共服务产品,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老百姓的司法消费需求,大家都觉得“微信庭审”方便,那么也应该欢迎,“比如参与诉讼的各方并不都是在一个地方的,这样就可以省去当事人的出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而且“微信庭审”本身就具有开放性,这也有利于推进司法的公开、透明。刘俊海表示,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应该在稳妥、安全、合法、包容的基础之上进行,同时,应该是在开放、透明、法治、共享的理念的基础之上进行探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则表示,“微信庭审”模式仅适用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下,也是一种审理方式创新。

  在刘俊海看来,“微信庭审”必须坚持几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法官不能强制进行“微信庭审”,需要取得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同意,以方便当事人双方为主,这是前提;二是解决当前“微信庭审”存在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问题;三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不能打折扣;四是“微信庭审”更需坚持民主开放,这是“微信庭审”的生命力。

  

弱化法官的“亲历”功能

  

  其实,类似新疆、河南郑州的“微信庭审”案例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当事人的身份确定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如何确认是当事人而不是其他人在发言?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如何实现?……

  对于目前不少地方把“微信庭审”当作“互联网+审判”的创新和探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教授表达了明确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目前这种“微信庭审”并不可取,利用微信群的方式进行庭审甚至涉嫌违法,其不但颠覆诉讼原则,还亵渎程序严肃性,“审判不是儿戏,法院不能浮躁,随意创新。还是应提倡规范庭审,树立司法权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现律师刘仕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审判创新利用“微信庭审”的方式需要谨慎探索,这种方式不适合推广。

  目前,依据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依托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尚无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微信庭审”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

  刘仕毕曾经是一个有着20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他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诉讼的公平公正高度依赖审判的各个环节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因程序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

  而将“微信庭审”作为制度创新,对于是否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或当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也存在诸多争议。

  由于司法强调“亲历性”,要求法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和质辩,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值得强调的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关键在于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亲历”“亲为”。

  “微信庭审”则有可能弱化法官的“亲历”功能,“‘微信庭审’依托的是电脑和手机,这就会导致当事人何种语速、何种表情都被‘屏蔽’掉,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更是难以判断。”刘仕毕说。

  另外诉讼强调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而微信群审案在查明事实真相上却有天然的缺陷。

  “与其采用微信庭审,不如试行更成熟的视频庭审。”刘仕毕建议道。

  北京某法院前法官、现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文学律师则认为,“微信庭审”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做是一种网络庭审直播,也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开审判的一种特定方式,其本身具有公开性、透明性,但法律的严肃权威必须要有形式上的保障,法院切忌跟风,哗众取宠,为了改革而改革。

  而对于“微信庭审”能够给法官减少审理案件的现实压力的说法,有着1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吴文学并不认同。他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周期6个月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开庭所占用的时间并不多,“一共需要开庭的时间23次已经差不多了,每次时间不会超过半天,更多的时间是用在收集证据、分析证据、研究法条、类似的案例以及研讨上面。”

  刘仕毕也认为,把庭审从法庭转移到网上,只是空间的转化,没有缩减法官工作量。

  对于“微信庭审”的未来走向,刘俊海则建议,地方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改革创新要及时总结经验,同时,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对于‘微信庭审’,最高法院可以出台一个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统一互联网庭审的规范和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