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转移财产62万元涉嫌触犯“拒执罪”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张静露)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人借钱不还,不守诚信。李翔与王泉素昧平生,因为李翔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泉,王泉自愿将自己的闲散资金70万元借给了李翔。然而债务到期后,李翔却对应还债务及利息一拖再拖,口头答应卖房还钱,暗地里悄悄将62万元的房款转移他处,以自己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执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追回拖欠的全部执行款。

借款到期却未等来及时还款

  201111月,李翔因生意上资金链出现问题,需要流动资金周转。经过朋友介绍,王泉自愿将自己的闲散资金出借给李翔,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总额为7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141月,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为了确保债务按时履行,王泉和李翔到金山公证处对《借款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在李翔及其母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上设置抵押权。借款到期,李翔却只字不提偿还借款及利息80万元。经多次讨要未果,王泉无奈之下拿着公证债权文书到杨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承办该案,发现本案情节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于是联系被执行人李翔,要求履行债务。李翔当即表示愿意与申请人王泉达成和解。于是,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挂牌出售,双方当事人均寻找买家。期间找到买家成交的,则支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为了防止李翔私自转卖房产,法院暂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

达成还款协议却暗地转移房款

  201511月,李翔找到了买家钱某,以152万元出售抵押的房产,并写下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房产的司法查封。李翔、买家钱某和王泉就还款的时间节点和数额达成了合意。《还款协议》约定,买家钱某于115日将首付款44万元给李翔,李翔再支付4万元给王泉。房屋交易当日,钱某将14万元房款打到李翔的银行账户,由李翔转付给王泉14万元整。最后钱某公积金贷款的62万元转入李翔母亲的银行账户。房款到账之日,李翔及其母亲应该将62万元全部转付给王泉。112日下午,李翔、买家钱某和王泉相约来到法院,将协商好的《还款协议》交由法院备案。

  115日和12日,李翔如约将共计18万元打进王泉的银行卡中。2016113日,王泉接到通知,钱某的贷款已经到账。王泉联系李翔,李翔称自己工作繁忙,外加母亲生病,希望于2天后的115日下午到银行还钱。115日,李翔并没有如约而至,王泉打电话给李翔及其母亲、前妻,均无人接听。王泉觉得整件事另有蹊跷,调查方才发现,李翔竟然在113日放款到账当天就将王泉手中的银行卡挂失,重新办理了一张新卡。李翔偷偷将卡中所有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卡中,通过提现的方式将62万元全部提走。

法院以“拒执罪”追究

“老赖”刑事责任

  面对李翔的出尔反尔,王泉只能再次求助于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立刻展开调查,发现王泉反映的情况属实。掌握到确实证据后,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控制住的李翔一口咬定,自己的钱款已经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没有能力偿还62万元的债务。经过多方调查,执行法官发现事实并非如李翔本人所言。根据银行提供的资金流水单,钱某首付款48万元中有44万元进入了李翔前妻的银行账户。而“前妻”利用这笔资金购买了位于杨浦的一套二手房,目前该套房子处于审批贷款阶段。执行法官果断行动,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李翔前妻的住处,向其释明故意掩藏财产拒绝执行的后果。而李翔前妻却声称,2014年自己就已经与丈夫离婚,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可被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借贷合同关系于2011年成立、生效,即便李翔与她在2014年离婚,80万元的欠款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该笔债务均有偿还的义务。李翔前妻对执行法官的劝解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又联系到质押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李翔的母亲,其母亲称儿子将62万元全部挪作他用,自己也不清楚最后一笔房款的去向。

  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关在看守所的李翔终于意识到,自己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百般后悔的他给前妻、母亲写了一封《请托书》,“……我愿意将62万元还给王泉,请你们帮我办理……我不想坐牢,你们一定要想办法救我……”接到《请托书》的李翔母亲、前妻马上联络法院,将62万元如数缴纳至法院,并对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表示追悔莫及。

法院亮剑“拒执罪”,重拳出击化解“执行难”

  法院执行工作处在司法程序的最末端,是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的重要环节。杨浦法院面对招数百出的“老赖”,亮剑“拒执罪”,重拳出击化解“执行难”,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翔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从宽处罚。

  目前,杨浦法院建立了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犯罪行为的协调机制,发挥强制执行的威慑作用。充分运用公安机关在技术装备、人员查找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并就涉案车辆和人员查控、拒执罪打击配合、基层派出所协助执行等方面形成联动。2015年至今,杨浦法院共宣判拒执罪4例、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83万元,打击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