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档案“失踪” 退休成难题
王燕霞工作调动中人事档案“失踪”,10多年来,其职工身份、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悬而未决,最终与所在单位对簿公堂,然而其社会保险始终没有落实。至今,已到退休年龄的她仍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调动后档案丢失
1993年12月,原甘肃省白银市定西县(现定西市)面向社会招工,当时刚刚30岁出头的王燕霞报名参加了招考。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改革开放的春风涤荡正酣。在众人的眼里,有一个城镇户口和一份正式的工作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向往。王燕霞通过招考层层关口和政审,当月25日,终于拿到了原定西县劳动人事局招收集体工录取通知,被分配到县城关食品厂工作。
1994年9月,王燕霞联系人事调动。据定劳人字第160号介绍函显示,王燕霞调往靖会管理局(处),工资执行新企工三级4序号91元。
据王燕霞讲,她1993年12月25日,被定西县食品厂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后,自己通过联系,1994年经靖会管理局领导同意可以将其调入该单位,后经该局劳动人事科调档后却一直未给她安排岗位,她曾多次找领导均未果。在2006年至2007年黄某任局长期间,她再次去找要求安排岗位时,才得知靖会管理局劳动人事科已将她的人事档案弄丢了。
据记者了解,2006年11月12日和2007年4月25日,靖会管理局为王燕霞出具证明及调档函补办档案,待档案被补调后,靖会管理局又以王燕霞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还是没有给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排岗位。
针对此事,2016年3月初,记者试图到白银市靖会电灌工程管理局(处)(以下简称靖会管理局)的业务主管单位白银市水务局了解原因,该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靖会管理局是一个县处级单位,直属于白银市管理,当时有人事调动权,职工的档案由他们自己管理。而靖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王燕霞不是局里的职工,他们之间的劳动纠纷法院已经终审判决,其义务管理局已履行完毕……
仲裁之后的诉讼
2009年,王燕霞向白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与靖会管理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补发1995年至2009年的职工最低生活费,并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12月9日,白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王燕霞与靖会管理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靖会管理局为王燕霞办理社?保险参保手续,双方共同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1994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裁定后,靖会管理局和王燕霞均不服双方争议的事实,分别于2010年1月5日和6日向靖会管理局所在地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5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白银市靖会管理局支付王燕霞经济补偿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2万元。王燕霞需要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靖会管理局有协助义务。
一审宣判后,靖会管理局和王燕霞均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9月6日,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经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4月7日作出了(2010)会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认定王燕霞系靖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服务公司虽然解体,其权利义务应归属于其主管单位,靖会管理局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遗失了王燕霞的档案,给其造成了不可预见的损失,故判处:一、靖会管理局给付王燕霞经济补偿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2万元。二、王燕霞在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靖会管理局应当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宣判后,王燕霞不服,认为法院完全混淆了当时环境下临时工、正式招工、正式调动的界限。1998年之前,靖会管理局有人事调动权,且不需要经过白银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而法院将自己调入靖会管理局的职工身份错误认定成了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再次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8月23日,白银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此终审判决,难以令王燕霞服判,随后她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2012年10月24日,省高院受理立案。
王燕霞说,经过开庭审理后就再没有下文。对于她的这一说法,记者2016年3月21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核实。据法官介绍,对于此案件,省院2012年12月24日就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至于王燕霞为何没有收到存在多种原因。针对这种情况,省院近日将尽快联系王燕霞本人,为其补全手续。对此驳回通知如果不服,她两年内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
2013年8月,王燕霞向会宁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院执行,靖会管理局给王燕霞给付了3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2万元的基本养老补偿金和1476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年9月5日,会宁县法院作出(2013)会执字27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2010)会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已全部执行终结。
据王燕霞讲,此次执行,她只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而法院判决“在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靖会管理局应当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这一项并未执行。
再次启动的执行
不知何因,2015年11月11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再次向靖会管理局发出(2015)会执字第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靖会管理局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白银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王燕霞的养老保险手续,并根据保险的缴费标准缴纳靖会管理局承担的保险金,办理王燕霞的退休手续。
当年12月25日,会宁法院又作出一份(2015)会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经法院执行人员到白银市社保局调查,白银市社保局主管养老保险业务的副局长口头明确答复,王燕霞的情况不属于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范围,并计算出了类似于王燕霞这种情况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保险的基数。法院以此为标准,几次与靖会管理局协商,但管理局称已经为王燕霞补偿了2万元,拒绝再次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征缴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保费用是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规定,王燕霞要求靖会管理局协助补办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办理退休手续等请求,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无权要求社保机构为王燕霞办理养老保险,该案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裁定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
对于王燕霞与靖会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会宁县法院2013年执行终结后2015年缘何又恢复执行,然后再终结?会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表示,“立案庭把关不严,导致了重复立案。”
那么,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再次提起执行?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临庆告诉记者,民诉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况。一般来说,终结执行是不存在可能恢复执行情形的,除非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的裁定有错误,不然是不会出现终结执行后又出现恢复执行这种情况的。
对于记者质疑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缘何均为“(2015)会执字第50号”相同文号一事,会宁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说:“这样做是合适的,都是指50号案件。至于王燕霞请求靖会管理局协助办理养老保险无果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靖会管理局把我的档案弄丢,我奔波十几年讨要说法,最终却把管理局职工的身份判成了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身份,难道说这是我想要的结果吗?”面对这种结局,王燕霞满脸惆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