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凝聚共识 聚焦发展
中国法治论坛(2016)综述
3月28日,初春的深圳春意盎然,为期一天半的“2016中国法治论坛”在这里隆重召开。
今年论坛的主题设置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会议紧紧围绕主题进行了5个单元的主题报告。在26场精彩演讲中,企业家带来他们对法治的期待,政务部门代表表达他们坚守法治精神支持和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法学家为企业创新发展给出他们的法治方案。
不同角色的坦诚交流,不同角度的观点碰撞,相互启发,相得益彰,在企业如何发展、法治保障机制如何建立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碰撞,并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共识。
在本次论坛中,“创新”和“法治”一词贯穿着始终,许多专家学者纷纷表示,虽然目前中国企业在创新的理念与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创新”毫无疑问地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共识,如何用“创新”理念引领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本次论坛给予了我们诸多的启示。
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企业持续释放创新发展新活力,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了新宪法并进行了4次修订,并且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破产法、会计法、企业所得税法、银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本次论坛中再次强调了总书记提到的新型政商关系,无论是“亲”,还是“清”,都是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纳入制度范畴,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以清晰的政府权力清单和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明确划定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的边界。”王乐泉指出,现在需要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政府行为公信力。
对王乐泉会长在本次论坛开幕式中的讲话,与会的企业界代表表示了一致赞同。
格力集团副总裁陈伟才在论坛发言中公开表示,目前,中国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法律问题,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企业家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动力,这是中国经济发展最要害的问题。在他看来,以透明的法治理念为企业家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为企业家提供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使企业家可预期在国内的经营投资活动,尽可能消除不确定性因素及风险,消除企业家对未来不安定因素的顾虑,已经成为政府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陈伟才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人才非正常流失;二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三是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完善。陈伟才的观点,引起了许多企业界代表的反响。
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中国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旧发展模式中探索如何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人才资源逐步得到许多企业的重视,如何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已经成为了诸多创新型企业十分关注的话题。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在高端技术人才的培养与维护层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这背后暴露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在待遇层面,更关键是需要机制的建立。
阿里巴巴合伙人、集团副总裁、中国法务负责人俞思瑛告诉记者,人才非正常流失的问题,不仅仅是发生在格力这样的传统制造业,在互联网行业也十分普遍。
俞思瑛认为,这个问题的产生是传统的公司理念的必然结果。“目前,新型的企业发展模式不应再是单纯的雇主和雇员、剥削与被剥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目标方向一致,责权利一致的合伙人,分享收益,共担风险,才是未来企业用工的解决之道。”“股权激励制度如何设立已经是互联网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如何让知识创造价值,如何在脱离传统制造技术的同时留住人才,在互联网行业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最初的本意。”俞思瑛说。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而公司法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普遍适用支持不足,这就导致许多创新型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存在着重大不足。对此,俞思瑛认为,如何将市场财富与员工地位良好统一,是我国企业法治机制创新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仅仅盯住劳动合同法本身的修订,而是应该在创新机制的大环境下充分调整社会分工的机制,这不仅是制度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
此外,针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企业界代表也表达了各自观点。
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认为,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互联网行业、分享经济等在创新性发展过程中,许多传统的监管制度和手段跟不上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步伐,这个问题并非不严重。江波告诉记者,目前,在互联网行业,涉及到内容产业盗版问题以及平台技术准入问题的许多制度,是在阻碍着行业的发展,亟待改善。
江波认为,针对法律监管与制度确立方面的问题,政府不应讳疾忌医,应充分调研。比如,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专利法草案第63条,将原属版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领取制度,这样的规则将导致网络平台过度承担责任,因网络服务商实在难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侵害专利权。
江波还举例,在广告法、网络食品监管等法律法规中,网络平台均被要求履行一定义务,在明知、应知等情况下的不作为将承担责任。“这样的立法趋势是让网络平台承担本应属于执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职责,不利于网络平台自身发展;相反,在确定平台责任制度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权利及产业发展。”江波说。对此,江波建议,政府在管理思路上,应当重视内生性治理;在管理方式上,应当提倡包容性治理,适度监管,扩大法律政策的张力,给企业和市场发展以容错空间。
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
对企业界的担忧,政府部门其实也感同身受。政府部门代表纷纷表示,他们一直在努力改进与转变管理的方式与理念,面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的监管理念与方式一直在积极做调整。
在本次论坛的举办地深圳,在改革开放30多年里,一直充当着排头兵,这么多年来,深圳在实现了自我发展的同时,也在为我国经济发展与企业如何创新管理模式方面,不断进行着各种实验。从“商事制度改革”到“金融监管”,从“企业创新保障”到“司法程序的不断简化”,深圳一直以自己独有的视角在积极进行着各种尝试。
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在本次论坛中就公开表示:“请大家看一看深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进步的地方,也看看一些不太先进的地方甚至丑陋的地方,希望大家对深圳工作多提意见建议。市场经济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诚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这个根本性的问题需要靠法治、靠法律来解决。”
其实,不仅仅是在深圳,在顶层设计方面,企业界所关注的话题,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多年来一直从事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改善与研究,曾经多次发表过有关劳动关系改革的各种论述。面对企业家们的担忧,张鸣起在本次论坛中回应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
张鸣起谈到,劳动人才的保护问题并非空穴来风。过去的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企业能够有效地吸引劳动者,赢得劳动者的内心认同,并激发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这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长远看,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就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企业要创新发展、要保持并提高竞争力,就必须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张鸣起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工作形态发生着深刻变化,企业用工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所虚拟化,直接冲击着传统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甚至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认识也形成了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劳动法律的实施可以说是法治各个环节中薄弱的一环。
如何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张鸣起建议,应强化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在行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和检查力度;在制度基本建设方面,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基本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做好顶层设计;建立仲裁争议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发挥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和专业性。
除了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层面,我国司法部门也一直在积极努力尝试程序改革。2015年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建立,就是其中一个重要举措。
在本次论坛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表示,如何保障司法环境公平公开,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最高院一直努力探索的方向,也贯穿着司法裁判工作的始终。
刘贵祥介绍,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备受社会瞩目的‘3Q’大战、百度文库侵权等案件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在企业创新的法律实践层面缺少经验。从一个‘裁判者’的角度来说,法院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维持我国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法院系统也一直以此为工作最终目的。”刘贵祥说,“为此,最高院做了多项努力,一直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实行‘双轨制’,这项制度确立的初衷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30多年来这一制度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
刘贵祥告诉记者,为了弥补这一短板,最高院在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且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严重侵权行为。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既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也强化对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更符合司法标准,促进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法学法律界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王乐泉在本次论坛中指出,中国仍然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动力源。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通过继续深化各领域改革和开放,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这同样也是亚洲的机遇、世界的机遇。
目前,中国企业创新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外贸形势不理想、汇率波动、市场拉动有限、劳动力成本增加需要法治保障、如何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些核心问题关系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此,多位法学界专家在本次论坛中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沈国明表示,企业创新的法治保障机制的建设必须提速,应该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沈国明表示,目前,许多企业在经营环境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举例说,有人瞄准优质上市企业,在股市违法交易,购进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是不依照法律进行公告,结果监管机关没有有效措施,依照现有规定只是给予50万的罚款。”
沈国明表示,这种成本低、收益却巨大的恶意收购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财产权,危害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保护产权而言,尽管有物权法、证券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等众多法律,可是企业的财产安全仍然受到威胁,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尤其是互联网领域,往往呈现出野蛮得利的情形。”沈国明说,“互联网出现后,许多企业关门,互联网的力量如此之大,可是约束却很少。就拿P2P来说,进入P2P领域的门槛非常低,以致相当数量的欺诈行为在这个行业出现,有的期货理财诈骗案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是数额巨大,而且往往因为损害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沈国明认为,中国处于快速发展期,这使得法律周期变得很短,中国的法律总给人感觉滞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太快,法律要调整的很多社会关系没有稳定下来,加上传统文化影响非常深,这都决定了中国法治道路很漫长。
因此,对企业而言,理想状态似乎不应该是互联网+,而应当是产业+互联网,沈国明呼吁法学界应当积极推动传统法律适用延伸到网络空间,规范网络执法,引导网络守法。同时,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须臾不可放松。
此外,沈国明还在本次论坛中呼吁,中国在创新驱动发展,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提高重视。中国的企业应当与法学界联手,有针对性地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质量格外加以关注,既要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注意运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方面工作如果做得好,中国可以获得很大的历史意义。”
在促进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方面,沈国明表示,要给企业家一定的宽容度。“现在对国有企业负债的考核,没有对于企业家提供创新的条件。创新是需要冒险的,创新是需要投入的,甚至会导致亏损,是不是创新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因此,要给企业家一定的宽容度,否则会有更多的国企负责人谨小慎微、无所作为。这样该死的国企死不了,暂时亏损的企业会慢慢死掉,这就导致政策和法律本身也需要创新,要能够激发创新的积极性。”
常年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会教授范健认为,中国要建造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治理模式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从公民意识走向企业意识,需要加速提高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只有管理治理水平提高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们的企业才有真正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