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明确7种官员“下”渠道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日前,北京市发布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四类干部,将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去年7月,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

  规定印发后,多地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北京市委组织部则于328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干部在三种情形下视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须予以调整,分别是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

  《实施办法》提出,坚持把严字当头、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始终。明确了7种干部“下”的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

  此外,《实施办法》对于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北京市提出应及时、大胆使用起来。

  《实施办法》强调,应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帮助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其中,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求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等。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对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