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发布规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汤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让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自此,综治领导责任制上升为党内法规。

  《规定》首次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表示,《规定》特别强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这两个原则,强调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规定》还明确了六种追责情形,包括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出现反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对社会治安稳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一定要加强责任督导和追究。”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多次强调,要健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健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规定》还要求通过下抓一级的办法实行督导和追究,按照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方式进行责任督导。

  此外,《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与其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全文详见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