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热背后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背景下,P2P网贷模式突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范围及规模受限、投资与融资需求匹配困难等限制,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这种借贷模式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却不时有挤兑困难、平台跑路等消息见诸媒体。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贷中可能涉及的民事、刑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给出了相应建议。

P2P网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P2P网络借贷是指点对点借贷,亦称“人人贷”。该借贷模式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问题平台数量为894家,行业累计问题平台数量为1253家。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晓表示,司法实践中P2P网贷案件数量亦呈不断增长趋势。2014年之前大兴法院未出现过此类案件,但2015年全年收案达18件,且原告均为某平台公司,被告则为不同的借款人。

  记者了解到,在20151228日之前,我国针对P2P网贷的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中,缺乏专门性的系统规定。2015718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十部门《指导意见》)2015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肯定了P2P网贷的合法性,但对平台准入、运行管理、合规审查等层面并未做出系统性规定。

  为此,201512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2P网贷的法律风险

  王晓认为,当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挤兑情形时,平台往往会采取多种变通手段以维持运营。其中一种典型作法是“债权转股权”。

  以某创投平台为例,其在面对投资人挤兑时提出的公开方案显示,平台已转型为“以投资人为主,由原某商股改而成的众筹公司”,投资人可选择保留债权,也可选择按债权金额的比例认购股权。保留的债权“锁定期”暂定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月息1%。转股后的股权“锁定期”为1年,有相应股息。

  王晓说,此处的“锁定期”应是平台限制提现的一种方式,此类“锁定期”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债权人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债权转为股权后,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投资人不得轻易将出资取回。投资人虽成为股东,但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可持续发展如何,都未可知。

  在未充分了解新公司成立目的、盈利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信息的情况下,投资人贸然选择债权转股权,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慎重选择。

  除此之外,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晓认为,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站往往会做出诸如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之类的宣传,这便与《非法集资解释》的第二和第三个要件相符。

  王晓说:“通常平台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先行转入平台设立的账户,借款人还款时也被要求转入平台所立账户,因此众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便构成类社会不特定对象。而平台通过期限错配等操作模式,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

  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应认识到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存之间的区别,不仅要避免自身形成资金池,还要对借款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留存其交易记录,避免借款人恶意通过平台向出借人非法集资。

  王晓还说,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并未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登记及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审查,且借款人借款后的资金走向也无法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平台以出借款项的方式将非法所得“洗白”。因此该借贷模式很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

  “目前P2P网贷的现金流并不属于管理层监管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建立完备的交易登记制度并将交易资金流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平台加强建立安全的内控系统,是促进此种新型借贷模式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王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