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毅:毒驾应尽早追究刑责

    “毒驾”应参照“醉驾”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未决羁押表现建议纳入量刑、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民警的待遇应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的“建议”都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

 

  今年,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第4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赴京参会。

  过去3年,他一共撰写了14份建议带到大会上,部分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及实施。36日,梁志毅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建议,毒驾应尽早追究刑责。

  除此之外,他还就未决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经济待遇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参照“醉驾”对“毒驾”追刑责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18日发布的《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趋势明显。报告称,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由此可见,我国“毒驾”事故已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毒驾”已成为继“醉驾”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为此,梁志毅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以参照“醉驾”对“毒驾”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也在调研中发现,“有部门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慢12%,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慢21%,‘毒驾’和‘醉驾’一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在谈及“毒驾”危害时,梁志毅十分痛恨,“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觉,对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情绪失控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能力,导致极高的恶性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发生概率。”梁志毅强调,“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超过了“醉驾”。

  梁志毅说,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已制定法律惩治毒驾行为,但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还相对薄弱,对“毒驾”的追责尚无法可依。我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而“毒驾”没有被涵盖于“危险驾驶行为”之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毒驾”人员不肇事或不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并且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话,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

  梁志毅举例说,在平常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公安机关对“毒驾”行为查处后,往往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置,对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依据。如果“毒驾”人员肇事的,对其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对驾驶人的“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的约束。

  在他看来,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对“毒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他建议对毒驾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应该参照惩治醉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为司法机关治理‘毒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给铤而走险的‘毒驾’者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他说。

建议未决羁押表现纳入量刑

  当前,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看守所对于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在押人员,除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一般只限予以表扬和鼓励;而对违反监规的未决在押人员依法能给予的处罚措施,是给他们戴上脚镣,最严厉的是关短期禁闭,并不会与在押人员的判决挂钩,对于其切身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长期以来,法院在考虑在押人员的认罪态度时更多注重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表现,而法定量刑情节之外的羁押表现法院量刑影响甚微,而被羁押期间的表现恰是主观是否悔罪的重要表现之一。

  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梁志毅担任高明分局副局长以来,分管监管工作。在调研走访中,他发现,部分尚未判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羁押期间与量刑无关,因此对监管不予配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鉴于此,他撰写了《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建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未判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作进一步的阐明和一定程度的具体化,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与法院量刑判决挂钩,看守所对经常违反监室规定达到一定程度者或者一贯遵守行为规范、表现较好者都向法院提交书面量刑建议,作为法院从重或从轻量刑的参考。

  在他看来,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客观公正。羁押表现考核纳入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在押人员悔过自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出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在押人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翻供,办案机关不得不为此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核实。“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制度将在押人员表现与判决结果关联起来,触及每个在押人员灵魂的一项措施,可以极大鼓舞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力震慑个别恶意扰乱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

提高公安民警待遇

  作为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民警,梁志毅一直关注普通民警的待遇。在他今年撰写的《关于切实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经济待遇的建议》中,他建议,从全面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职务套改方案、大幅提高警衔津贴、相应提高民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值勤津贴加班补贴正常增长机制四方面切实提高民警待遇。

  梁志毅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民警任务繁重,高风险高压力,但与社会其他行政单位相比,贡献与回报严重不协调,特别是政治和福利待遇方面,长此下去,会影响广大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也会制约公安建设的发展。

  2008年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的工资政策。梁志毅指出,政策下发至今,很多地方只是规范性地运作进行了一次,即套改当年,此后便停滞不前,甚至无人问津,导致套改制度不能贯穿始终。因此,他建议国家应当从顶层设计与具体措施制定来一次大调研,找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快找出解决办法,将警员职务套改政策进一步完善,形成机制化、制度化,才能确保国家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他还提到由于公安队伍人数多,而传统上将之与普通行政机关一样看待,职位设置和职务晋升空间有限,压职压级的现象非常普遍,“僧多粥少”, 很多民警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艰辛的劳动,但通过与政府其他单位的横向比较,发现公安机关“工作忙、压力大、晋职难、待遇低”,难免出现心理失衡情绪,感到工作没有“奔头”。

  梁志毅认为,政府应该统筹兼顾,解决好警察队伍领导职数少的突出问题,比照其他行政部门,对于相同学历、履职能力、工作年限的民警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职级,通过高配和争取非领导职数等途径努力解决民警职级偏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