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对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委会开庭审理制度

  本报讯(记者汤瑜) 3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开幕式结束后,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今年两会提案之一是关于审判委员会改革。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其在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把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凸显。施杰认为,改革仍有提升的空间。在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建议对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

  施杰建议,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可以出台统一的相关细则,细化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从制度上避免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的数量过多和启动程序的随意性。”他说,实际操作中,建议绝大多数案件仍由合议庭独立审理、独立裁判,合议庭认为特别疑难、复杂、重大需要审委会开庭审理的案件,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经院长报告审委会,由审委会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指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施杰认为,鉴于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意义非常重大,他建议对于审委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审委会的职责不应只限定于法律适用问题审查,而应当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同时进行审查。

  “目前个别法院已经在开展审委会开庭审理制度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议能够对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试行审委会开庭审理制度。”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