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网络炒作不可取 法官:将面临法律风险
2016年2月10日,网上传出一则消息,温州一小伙在BRT(快速)公交车站19次遇到一个姑娘,倾慕不已,朋友帮他发微博、帖子,希望能找到这个女生,无数网友转发了这条信息。然而没过几天,《温州商报》官方微信称,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小伙19次偶遇BRT女孩”其实是一次商业炒作,是某微信公共号为市区某医院定制的,而且就是网友指出的多次出现在照片背景中的那家整形医院。
随着网络逐渐发达,利用互联网进行炒作的事件越来越多,“上海凤爪女”事件、“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事件等,均被质疑是炒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王志伟认为,追名逐利本身无可厚非,炒作属于宣传的一种手段,如果炒作真实事件并经过权利人允许,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就不会越过法律处罚的红线;如果进行虚假的网络炒作,将会面临大量的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时代的兴起及近年自媒体如微博、微信的蓬勃发展,使得运用网络进行营销成本剧减,别有用心的商家和个人萌生了利用微博和微信炒作的想法,炒作者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王志伟说。
违反广告法
经营者或者服务者,为了炒作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首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经营者以虚假网络炒作的方式变相发布广告,如果被认定为是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侵犯知识产权
虚假网络炒作,还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如在炒作中使用了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或者对艺术作品进行歪曲,都构成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此外,虚假的网络炒作也违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更多的关注,也是对其他守法竞争的经营者的一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犯肖像权
虚假网络炒作还易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极易引发诉讼索赔。这类炒作集中在微博红人及各类整形医疗机构中,某些微博红人为了进一步提高关注度,会故意捏造一些娱乐圈八卦如“邓超出轨”,或者将明星隐私照片公开在网上传播,如“文章、姚笛事件”。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及名誉权,被侵害的明星一般会采取发律师函,或者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炒作者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中还会有一些整形机构,如某整形医院擅自使用了杨颖(angelababy)的照片,想向外界展示杨颖接受了其的整形服务,杨颖随后提起侵权之诉,该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整形医院的行为即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医院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宣传活动,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