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该解释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中包括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等六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对于其中的许多条文规定的适用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以解决实践中如何更好适用的问题。
程新文指出,《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有: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物权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行为的过度限制,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范围理解的偏差,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不适当地扩大化适用,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标准的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