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规定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暂停执行2015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公告》指出,将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原文如下: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据悉,此次事件是由药盒上的电子监管码牵出的一场大风波。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于125日一纸诉状将国家食药监总局告上法庭,随后,事件进一步发酵。

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对此案不予立案。理由是: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食药监总局也在其官网回应表示:“将妥善解决电子监管码等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