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贫成效纳入省级党委政府考核
中办国办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截至去年底,全国仍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同时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2015年11月29日,中央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孩子上高中、中职免学杂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互联网十”扶贫;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等措施。
此次印发的《办法》于2016年2月9日起开始施行,同时,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废止。《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由之前的28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省份变为中西部22个省份。同时,还去掉了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地、州、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和享受重点县待遇的县。
同时,《办法》考核的内容相比之前增加了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两项内容。其中,精准识别包括贫困人口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考核指标是准确率;精准帮扶考核的是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