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为“现场紧急施救免责”立法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因“现场紧急施救免责”原则,该法誉为深圳版“好人法”。
如果你是突发疾病现场的第一目击者,你会去施救病人吗?此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紧急救护一旦造成损害即可能担责的担忧,“不敢救、不会救”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难题,也令院前急救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不过,今后在深圳,这样的状况或许会有所改善。
“扶不扶”“救不救”的难题
“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1月5日,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急救条例》)在深圳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集意见,其刚一公布,院前医疗急救内容就让公众眼前一亮。
征求意见稿创新性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原则,可以想见,《急救条例》一旦出台将给予施救者切实的法律保障。
据悉,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促进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5日。
在突发疾病现场,面对良心和道德的拷问,扶不扶,救不救?不可否认,第一目击者对施救犹豫和迟疑的并不少见。施救不仅是良心和道德的问题,还牵涉配套设施和医护人员短缺、全民应急知识系统培训尚未跟上以及施救者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
深圳最著名的此类案例是在几年前,一名女白领倒在深圳地铁某站台出站口的台阶上,4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现场。15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期间未对该女性采取急救措施。51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该女性已经死亡。家属质疑相关方面处置不及时导致该女士死亡,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至今未终审完结。
就在前不久,“南航急救门”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乘客张先生在南航乘搭班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空乘人员与救护人员相互推诿,无人愿意搀扶其下飞机。张先生只能自己忍着剧痛爬下飞机。幸运的是他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得以在北大医院顺利做了手术,赶在肠道穿孔前获救。
不过,并不是每个人最终能像张先生那样幸运逃过一劫。类似的突发情况,作为普通人都可能会遇到,或许我们的身份是当事人,或许是第一目击者。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我们能否做好人,能否遇到好人,显然是个问题。
事实上,如果紧急救护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解决,谁也无法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再发生。民间因此对出台相关条例的呼声甚高。
施救免责有待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急救条例》呼之欲出。尤其条例中规定 “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让公众对它寄予了不小的希望,并将之誉为深圳版“好人法”。
1月9日,“南航急救门”当事人张先生在深圳参加了一场针对该条例的立法辩论赛。他表示,自己的经历也给院前急救改革敲响警钟,“希望深圳推进院前急救改革,为各地作一个表率。”
对于“施救免责”原则,民间一直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不同意免责一方认为盲目救护可能造成第二次伤害,免责方认为好人赔偿加剧道德滑坡。这种观点在深圳版“好人法”中有所反映。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急救条例》共计5章56条。其中第22条明确鼓励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深圳市法制办解释,该规定是为了使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让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这一条款给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急救条例》因此迎得一片叫好声。不过,令人担忧的是,免除施救者责任之后,被救助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应该由谁承担,条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如何从国家救助的角度,承担救助后果的连带责任,相关专家也给出了建议和意见。
深圳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庹明生建议,该条款可以考虑仅保留前半部分“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删除后半部分“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因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
庹明生认为,更好的解决办法是深圳应建立紧急救护基金制度,同时建立救护人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根据紧急状况救护人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的不同程度,将救护行为分为: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三种。救护行为适当的,救护人不承担责任;救护行为基本适当,免除救护人责任,由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予以适当的补偿;救护行为不适当的,由救护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由紧急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充分吸收国外立法经验
据了解,在院前急救国家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仅有2013年10月22日通过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3号令),该办法虽然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但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实际操作措施。
此次深圳特区把实践多年的成功做法和原则上升为法规,制定符合特区实际的较为详尽和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法规,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制度的改革。
深圳市法制办透露,《急救条例》的制订参考了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经验。
类似的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在其他国家也有,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内容有较大的差异。比如美国和加拿大规定,普通公民没有无偿救助义务,且对无偿救助作出限制:在被救助人意识是清醒的情况下,必须征得被救助人同意才能进行施救;如果被救助人是未成年人,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施救。
欧洲一些国家的“好人法”强制性规定,看到紧急情况如果不进行救援,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救援是指“遇到紧急情况打电话给救援机构,然后待在那里等救援人员到达才能离开”,并不一定是亲自施救。在推动急救员制度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得更细,比如每个人取得驾照之前要先取得急救员证,这样就可以推广急救人员的学习培训范围。
眼下,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深圳《急救条例》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不可否认,陌生人紧急情况施救是世界性难题,我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正如南航急救门当事人张先生所言:希望深圳推进院前急救改革,为各地作一个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