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件纠正提请假释案背后的正义
在办理“股市黑嘴”汪某某提请假释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成功挽回国家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并及时总结经验,主动在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申请过程中,施行了“全流程的同步监督检察”。
“‘财产刑’和罪犯服的‘监禁刑’一样,都是刑罚的一部分,应该得到全面执行。”1月20日,谈及曾轰动一时的“股市黑嘴”汪某某提请假释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北京市某监管单位检察室主任杨干掷地有声。
汪某某,毕业于厦门大学金融系,曾被誉为“股神”“黑嘴股评家”。2008年10月,他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等额罚款,后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羁押。
2011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北京高院维持原判。汪某某在北京市某监管单位服刑。
两年后,刑罚执行机关以汪某某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检察室履行正常监督职责时发现,当事人尚有3300余万元罚金未缴纳,依法不予批准假释申请。
操纵证券市场终获刑
生于1968年的汪某某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中国国航财务公司、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公司工作。
1993年,汪某某开设自己第一个股票账户,投入万元左右开始炒股。2001年8月,他与前妻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100万元资本,对外发布分析报告,销售股市配套咨询产品等。
刚开始,汪某某凭借精准的短线搏杀以及长期积累的专业经验,使其炒股资金在2003年达到几千万元。也就在这一年,他开始在媒体上频频亮相,以至于在当年大熊市中被股民热捧有“点股成金”的本事。
但好景不长,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内金融管理市场的不断规范,北京首放公司以招收会员赚取利润的业务被叫停,经营遇到困难。2006年开始,汪某某有了新想法。他用自己及亲属的身份证连开立9个证券账户,并在银行开了对应资金账户,转移买卖资金。
做完这些准备工作,汪某某开始利用自己的“股神”光环进行“抢帽子”交易,即他在前期先大量买入股票,然后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影响力,在媒体上公开以股评人或证券机构专业中介身份,向股民分析、推荐自己已大量买入的股票,以便其从预期市场波动中获利。
这种抢先交易让汪某某获利颇丰。2007年4月,汪某某动用7个账户资金,对武钢权证进行“抢帽子”交易,仅一次就获利1156万元。案发后检方指控,汪某某在近两年时间里,针对38只股票和权证,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达55次。
汪某某的“抢帽子”交易很快引起证监会注意,遂对其账户内大额资金异常流动进行调查。经过大量取证,调查组发现,凡在媒体公开推荐过的股票,汪某某都已提前对应买入,并且在其推荐第二个交易日开盘1.5小时内,将其全部卖掉,无论赔或赚。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某某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等额罚款。同年200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将汪某某羁押。该案被称为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1年8月3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3月13日,法院终审判决汪某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汪某某在北京市某监管单位服刑。2014年8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以汪某某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为由,提请减刑假释。
审查假释材料发现问题
杨干等检察官,接到刑罚执行机关汪某某案提请假释材料仔细审查发现,该案中法院判决的1.25亿元罚金中,当事人尚有3300余万元没有缴纳,“提请假释的材料证明显示,当事人名下没有财产,家庭困难”。
“两份证明,一份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另一份为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出具”。杨干等认为,罪犯服刑监管机关提交的汪某某案假释材料中,为汪某某财产收入出具证明的单位,法律“主体不适格”。
“至少不是特别严谨。”在杨干等检察官看来,汪某某名下是否有财产的证明,不应该由居委会、派出所出具。这两个单位不具备了解、掌握汪某某名下财产的基本条件,至少应该由房管、车管、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但这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杨干等检察官遂向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汪某某附加刑罚金缴纳情况、法院判决罚金刑与证监会罚款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证监会剩余罚款是否需要继续追缴进行核实、调查,以及对安徽一法院冻结汪某某财产数额进行核实、定性,确认其是否可以抵交罚金。
原来,杨干等检察官在材料审查中发现问题后,及时与服刑当事人沟通得知,汪某某在案发前曾向三名亲戚个人账户转入现金9000多万元。汪某某案发后,其三名亲戚被安徽司法机关以涉嫌洗钱罪进行立案侦查,上述财产被安徽警方扣押。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检察室,遂积极协调北京市二中院、安徽省高院、公安厅,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肥市检察院监所处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多次与没有隶属关系的各个司法、执法和刑事执行机关沟通、协商。
最终,汪某某案法院判决未执行完3300余万元罚金监督执行到位,全部上缴国库,汪某某也同意为其亲戚缴纳与其关联的洗钱案罚金。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也在依法办理汪某某提请假释案中,成功挽回国家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无财产证明”背后的
司法正义
杨干表示,汪某某提请假释案纠正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时总结经验,向证监会提请建议,在具体操作中适当提高操纵证券市场罪行政处罚金额,以提高违法成本并使罚款数额尽可能覆盖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隐匿的个人财产。
此外,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改以前刑罚执行监督主要监督法院生效后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的做法,主动在刑罚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申请过程中,施行‘全流程的同步监督检察’。”
“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关乎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杨干称,上述办法积极贯彻落实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作用日渐显现。
据了解,2015年,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时间短等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检察,已纠正减刑、假释提请不当12人次。该院党组在2015年首都15个政法单位班子考核中排名第一,一大批干警受到表彰。
目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着力加强诉讼监督、强化自身监督,主动与北京市质监局、烟草局等5家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建立了传染性罪犯告知制度,出台了《提讯工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