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摆摆酒桌上的法律责任
临近新年,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各类应酬骤然增多。但若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如果喝酒时只记得酒席上的规矩,而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还有不少说道。
男子滥饮殒命,苦果自己承担
某私营企业春节前夕发给每位职工1箱白酒作为年货,职工们在食堂晚餐时即拿出白酒饮用。 车间主任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职工敬酒,不久即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张某已窒息身亡。张的父母认为同饮职工对其子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职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3万元。法院认为,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自己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他自斟自饮,以致酒精中毒身亡。对此不幸结果,应由张某自行担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醉酒身亡,如果纯粹是自斟自饮,理所当然赖不到别人身上。但是,喝酒出现意外往往还是在酒桌上,在有亲人、朋友、同事的场合。在这样的情况下,同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他也能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自斟自饮,放纵豪饮导致身亡,系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怪不得别人。
设宴请客喝酒,莫忘附随义务
吴某在酒店给儿子置办婚宴。席间,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凌晨两点多,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赶到房间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事后,赵某亲属将吴某和同桌的客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婚宴期间,吴某等并未强迫赵某喝酒,死者是自行喝酒致酒精中毒继而身亡,被告等已尽到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吴某出于人道主义,向赵某家人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此乃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对于宾客饮酒致死,被告应否承担责任要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死者赵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作为婚宴主办人,吴某等需招待亲朋,忙于各种事务,不能要求其对赵某的情况作过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吴某及其家人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请客的主人应当注意醉酒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劝酒应当适度,过头就要担责
王某帮忙给陈某修完农用运输车,后者邀请王某、吴某等6人去饭店吃饭。当晚9点左右,经不住劝酒的王某大醉而归。回家后不久,其妻发现王某嘴里流沫,喊不应声,连忙喊来村医。经医生抢救无效,王某死亡。事后,王某家人以陈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同饮人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等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点评:
我国酒文化丰富,劝酒之风盛行。劝酒,可以体现宴请者的盛情,但若“劝”得过头或不当,也可能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与陈某等被告是同村好友,明知其酒量不大,仍然积极实施劝酒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均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禁不住他人的劝说,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不幸发生,其自行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死者承担70%的责任;6被告在明知死者不胜酒力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故相应承担30%的责任。
同伴深度醉酒,切记及时救助
尹某与张某等7人相约聚会饮酒到深夜。酒局结束后,张某陪尹某一起回到宿舍,一进门尹某便躺在床上昏昏欲睡。“你感觉怎么样?”张某问。尹某吐着酒气说:“没事!”于是,张某便到别的房间去看视频了。当张某再回到尹某房间时,却发现其已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医护人员对尹某进行了诊断,发现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张某等7人告上了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7名参与饮酒者分别赔偿死者亲属3500元。
点评:
同席饮酒者在同伴已经表现出醉酒后,他们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关心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照顾救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除了死者尹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在其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时,同伴张某仅仅简单问询后便到其他房间,未尽心尽责地看护醉酒者,在尹某因为吸入呕吐物导致窒息昏迷的严重状态下,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同席饮酒者亦未尽劝阻义务,在发现尹某出现醉酒后,没有立即通知其亲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