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职业化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完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性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标志。在立足当前社会环境、法治氛围、司法体制、法官素质以及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基础上,客观地剖析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与困境,并有针对性地从司法体制、司法保障制度、司法运行机制几个方面分析研究及制定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改革举措。现从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法官的职业权能、职业待遇、职业风险、职业素养等几个方面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境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系统地阐述破解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困境的现实路径。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权能困境。

  法官的职业权能突出体现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的权利能力是法官依法具备的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资格。法官职业特点决定其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它往往决定其行为能力的形成与其职权息息相关,以此类推,法官的职权应当具有专业化、同质化、专门化的基本特征,显然现实中这种特征并不明显。

  目前从中国司法环境的现状来看,司法行政化或审判工作行政化严重,法官所处的各级法院内部有庭长、院长可以按照行政层级权威影响主审法官对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的各类上级法院,可以轻易地通过法院的内部工作流程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最后,地方政法委、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可能影响某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在这种比较复杂的环境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实际上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力,其职能的定位更具有行政色彩,而非司法职能,其结果势必影响法官司法职能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第二,基层法院人力资源的配置困境。

  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使用法官资源的缺陷和不足,并已经影响甚至限制了法院审判执行职能的有效发挥。其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待遇低、任务重、晋升慢、压力大等现象,法官缺乏职业吸引力,人才流失较为严重。

  首先,高要求与低保障,人才流失。一是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不少优秀年轻法官在成为业务骨干后不久就被上级法院选调,这也造成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二是法官待遇与所承受压力不对称,致使不少基层法官想办法调至上级法院或党政部门,法官缺乏职业荣誉感、职业理想和信念。

  其次,司法环境不理想。除法官内部环境工作压力大,一线审判法官配置不合理外,法院系统所需资源还存在对外依赖性。法院对其他权力组织存在较强的资源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对资源输出、输入组织就是权力支配关系。这种单向性的权力支配关系造成了法院的在资源上的依附性,不断侵蚀法院独立裁判的组织目标。

  第三,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待遇困境。

  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物质待遇明显偏低;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法官的物质待遇也基本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在经济待遇方面,法官的职业薪酬构成方式不够合理、科学。

  第四,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风险困境。

  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党政部门较为突出,包括职业干扰、人身安全和法官惩戒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和隐患。目前,我国并无专门以“法官惩戒”为名的立法或制度规定,除《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刑法》的个别条文涉及法官惩戒内容外,主要的制度性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各种规定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行做出的内部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主体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进而加剧法官职业风险。

  第五,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困境。

  考察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问题是知识结构不平衡、职业伦理缺乏,究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法官遴选制度有缺陷。我国现有体制下许多基层法官都是由一些军队退转人员任职,他们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审判经验,对法院审判程序不甚了解,缺乏相应的职业素养。二是法学教育和现实需求落差大。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书本式和法学家式的教育模式,实践性不足。三是基层法院用人机制不健全,趋年轻化。

  

破解基层法官职业化困境的路径选择

  亚当·斯密曾言,“提高效率必然要求分工和专业化”,对从业人员而言即意味着职业化。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化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知识需要经由习惯、熟悉和训练才能获得,因此,司法职业化程度往往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一,司法体制方面的路径。

  一是司法权力去地方化。二是司法运行去行政化。三是法官的精英化。

  第二,司法保障制度方面的路径。

  一是增加行为保障,降低法官的职业风险。从司法运作内部来看,风险还来自于权力滥用对法官审判造成的压力和干扰。从司法外部来看,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诱惑时刻存在。

  二是强调职权保障,提升法官的职业权力。实现法官职业化改革,一定要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

  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主要改革措施可归纳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三是落实经济保障,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法官的工作承担来自上级法院、来自社会舆论、来自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压力,完成的是超越一般职业的工作量,按市场经济价值论,应该得到更好的经济保障,为法官解决后顾之忧。

  第三,司法运行机制方面的路径。

  法官职业化建设应该是系统性的,对省以下各级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包括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等举措。司法权本应为“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理应“定责、定岗、定编、定人”,这是法官“职业化”的基本保障。

  首先,规范法官考选制度,堵住其他进入法院的途径。设立“职业法官助理”职位,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纳进法院系统;加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地区间同等水平的福利待遇制度,缩小地区间的法官职业水平差距。

  其次,从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考虑,应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法官的任期,各个地区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改革整体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它与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内部组织管理上的“非行政化”一道,构成了目前和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

  法官职业化面临诸多困境,我国应该从司法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努力,从基层法院着手,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思想,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四五改革纲要”的目标。

  (作者:赵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二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