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

发布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上海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新要求,从今年11日起实施更严密细化的制度规则。上海市检察院日前推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共分18部分100条,明确了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权利保障和业绩评价、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等问题。

  《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差异性大的特点,刑事检察部门以独任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检察官也应依授权独任办案。检察官办案组区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四种形式,以满足刑事检察案件专业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团队侦破、重要法律监督事项合议以及特别重大案件跨院、跨部门协作等工作需求。

  《细则》对改革试点中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用制度固定下来,对履行不同职责的检察官,分别授予不同权力,如规定刑事检察部门除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不起诉等四项职权,还必须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都可授权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对检察官充分授权后,如何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为此,《细则》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审核、流程管理、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评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案件审核方面,《细则》对刑检、自侦、监督部门的审核层级、审核方式以及责任承担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案件可直接改变案件决定外,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无权改变检察官决定,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经审核后未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司法责任仍由检察官承担。每年,检察机关将通过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等方法检查已办案件的质量。对检察官随机评查和重点评查的案件数,不低于该检察官本年度办结案件总数的5%。评查结果记入司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依法保障检察官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官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这是上海检察改革试点探索的一项重要制度。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