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损失难定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炮声吓死鸡 养殖户胜诉

    编者按:2015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始终是此类案件难点,但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吴国金没有想到自己养殖场的蛋鸡大量死亡会是因为“天外来客”,更没有想到“鸡蛋碰石头”的官司居然赢了,该案也成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一。

  吴国金是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麦坪乡鑫鑫源养殖场业主,2008年他修建了鑫鑫源养殖场。2013年正当养殖场开始进入正轨的时候,从天而降的石头、隆隆的炮声使养殖场里的蛋鸡不仅不下蛋,更是大量死亡,损失惨重。

  那些石头和炮声来自于养殖场附近,是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承建贵安新区金马大道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紧靠养殖场,仅相隔20-30米。

  “几个月死了9000多只鸡。”吴国金认为中铁五局和路桥公司与自己的损失有关系,将两单位起诉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后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铁五局和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元,吴国金表示,尽管与自己预期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但总算能弥补一部分亏损。

  但是,201510月终审结束至今,中铁五局和路桥公司始终没有赔偿其损失,吴国金老两口欲哭无泪。

隆隆炮声吓死鸡

  吴国金是当地有名的养鸡专业户,自2008年修建,到2010年养殖场全部竣工,已经投入了300多万元。2010年至2012年养殖场勉强维持,而2013年市场变好,吴国金开始加大鸡苗,至201310月养殖场活鸡存栏数达25000余只。

  意外不期而至,中铁五局和路桥公司承建的贵安新区金马大道工程需要炸山开路、挖掘巨石,工地距离养殖场非常近。“经常听到放炮声。”吴国金说。

  201311月,施工方放炮产生的碎石曾砸坏了3个鸡笼、10只蛋鸡。对此,施工方项目部曾向他赔偿2300元。碎石后双方协商赔偿,吴国金也还满意。 

  然而,20144月开始,吴国金发现蛋鸡陆续死亡。“以前鸡场也死鸡,也就34只的死,后来平均每天都有二十几只死亡。甚至有时候50只以上。每天捡蛋只有以前的一半,鸡蛋很多都是软皮蛋,大小也相差很大。”

  刚开始吴金国以为鸡得了病,并加强了养殖场的防疫措施。“要是发生鸡瘟可了不得。”吴国金赶紧找到了贵州省农委动物疫病防治中心的研究员乐正中,乐正中经过检查排除了鸡瘟,他将养殖场死鸡解剖,最后判断鸡是因惊吓后卵子进入腹腔内而导致腹膜炎死亡的。 

  “惊吓而死?!”吴国金对于这个结果十分意外,但他马上想到了从天降到养鸡场的石块。吴国金逐渐回想,施工工地上总是在放炮、在钻孔,各种轰隆隆的声音可能对蛋鸡死亡和产蛋下降有影响。

  吴国金每天拍照并记录蛋鸡的死亡数量。据他统计,共有9000余只鸡死亡。“损失太大了,鸡死了快一半了。”吴国金找到中铁五局及路桥公司项目部协商赔偿。

  这次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中铁五局和路桥公司认为“炮声吓死鸡而索要赔偿”不可思议,20145月该工程就已经结束了,对养殖场蛋鸡死亡没有任何影响。

  “也不见人,也不回应,总是躲避我们。”无奈之下,吴国金将中铁五局及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53万余元。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为证明炮声与自己的损失有关,吴国金特意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乐正中及养殖专家罗军(化名)、养殖场的员工周海(化名)。他们分别证实,养殖场的鸡是因惊吓而死;损失严重;中铁五局放炮后每天死鸡比较多。

  对吴国金提出的所有证据,中铁五局及路桥公司大多不予认可,认为蛋鸡死亡与放炮等产生的噪声没有直接关系,吴国金提供的损失凭证也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两单位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不同意所提的赔偿数额。

  由于本案涉及了蛋鸡死亡原因的专业问题,清镇法院特意通知了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高级畜牧师陶宇航作为专家就本案的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

  陶宇航认为,噪声对蛋鸡的影响10%左右,指的是整体收益下降;噪声多是造成蛋鸡惊吓后挤压或者被卡住致死。养殖的正常死亡率在8%-9%;鸡的死亡在损失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主要是蛋的损失。

  清镇法院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是该案的审判长,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有关科学论证,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对动物生理机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使动物出现烦躁不安、失去常态,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死亡。

  罗光黔说,本案中,中铁五局作为工程的承包人,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人,在道路施工中产生了噪声,原告养殖场距离被告的施工地点较近,且原告所聘请专家的证言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蛋鸡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下,受到惊吓后而死亡的,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的。该院聘请的专家也证实噪声对蛋鸡的影响一是造成惊吓后死亡,二是导致产蛋率下降。由此,该院认为原告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吴国金的损失无法准确认定核实,不同来源的基础数据均存在一定差距,这便造成不能准确计算出具体损失数额的结果,但仅以证据不完全驳回诉请未免有失公正。法院采取的计算模型为:损失数额=每批蛋鸡死亡的损失+每批蛋鸡产蛋率下降的损失,即从饲养至死亡时投入的成本+(本应产蛋的价值×10%产蛋下降率),最后核定为355940.68元。

  一审后,吴国金和中铁五局及路桥公司都不认同,先后提起了上诉。二审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过节或下雨等其他原因未施工情形存在,但根据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产蛋率一旦下降即无法恢复到正常水平,故应认定整个施工过程蛋鸡产蛋均受影响。

  另外对于吴金国的损失,贵阳中院考虑到环境损害纠纷案件中损失证明确定特殊性、难易度,对于吴国金举证责任不宜太苛求,而辅之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来确定实际损失。

  最终,损失数额=蛋鸡死亡损失+蛋鸡产蛋率下降损失。其中:蛋鸡死亡损失=噪声造成蛋鸡死亡数量×(每只蛋鸡育成成本40+每只蛋鸡饲养利润25元)。蛋鸡产蛋率下降损失=存活蛋鸡数量×每只蛋鸡本应产蛋价值×产蛋下降率(1%-30%),即蛋鸡产蛋率下降损失=存活蛋鸡数量×[280枚÷12个月×产蛋影响时间)×(240/件÷360/件)]×产蛋下降率(1%-30%)。最后核定损失为458756元。

发挥环境司法的能动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法院认为,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为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其实是一种司法理念。”罗光黔表示,对于环境诉讼类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充分利用专家出庭作证的方式,解决本案“举证难”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竺效认为,该案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十分有意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倒置的举证证明责任仅仅针对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作为原告的环境侵权受害人仍须就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数额、加害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证明责任。”

  竺效解释说,在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两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并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发挥环境司法的能动作用,辅之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吴国金的实际损失,客观上有利于救济本案受害人,同时,可以通过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威慑潜在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提高行为注意程度,防止环境侵权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