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开始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萍 □范雪慧)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乃依木·亚森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难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新疆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于依法促进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乃依木·亚森介绍说,《条例》的制定历时半年多的时间,是目前自治区立法史上调研次数最多、调研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该条例共分六章60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该《条例》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明确了民族团结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