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新规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制定需过“八道关” 执行效果要评估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依照新规,司法解释制定要严格经过立项、调查研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等八个程序;最高检应对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执行情况、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规定》共28条,明确强调,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明确了司法解释制定的形式、相关适用情形、制定程序及要求建立司法解释评估机制等。

重点涉及四个方面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2015年最高检单独或会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10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近20件。此次《规定》修订工作,既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因2006年《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变化、改革要求,亟须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此次修订重点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司法解释主体、司法解释备案等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二是专门增加了司法解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条文,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备案、清理等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三是对司法解释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工作,扩大了其研究起草主体、征求意见范围。

  《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检司法解释文号。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形式;对检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形式;对省级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形式。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制定要严格经过八个程序:立项;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核稿;签署发布;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执行实施情况需评估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报告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称,在司法解释工作中,大家长期以来比较重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工作,但对司法解释公布后的执行情况、施行后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注不够。新规建立的评估机制,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体检”,既能及时了解司法解释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又能推动司法解释质量提升,规范司法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未来还将研究司法解释执行评估工作具体办法,将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同时,新规扩大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主体和征求意见范围。

  比如:《规定》明确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由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释意见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检察院或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稿。

  在征求意见范围方面,《规定》指出,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

  《规定》还要求,最高检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对同时涉及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检应当商请最高法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