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枪案7年两度重审

  9年前,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发生一起枪击案,砂场老板苗城当场中枪死亡。凶案告破,枪手很快被缉拿归案。然而,这起枪案却经历了辽宁锦州中级法院三次审判。

 

 

因挖砂生意起冲突

    2006年的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开砂场绝对是一个赚钱的买卖。当年夏天,北镇市开始整顿全市范围内大大小小30多家砂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一轮整顿下来只有11家砂场能够继续经营,其中就包括苗城所经营的银河砂场,而这也成为他遇害的原因。

    该案犯罪人王列在被捕后向警方细数他们之间的过节。“允许经营的砂场中有我家一个,但不挣钱。我家原来另有一个砂场,但被整顿不让开了,我爸为了挣钱就偷摸开。但苗城不让我家开。”

    王列的父亲王久海偷偷卖砂子被苗城发现后,苗城让公司的员工邹明把这一情况报告给砂场整治指挥部,邹明还带领水利局和市委办土地局等干部,接连把王久海用于采砂的两台铲车扣押。邹明说:“王久海因为这事儿和苗城有矛盾了。”

    在王久海砂场干活的王大鹏,与王列年纪相仿,两人平时走得比较近。一天,王列和王大鹏提起与苗城有矛盾的事,表示想拿枪“吓唬一下苗城”。两个人的这段对话是北镇市警方认定两人作案的关键证词,也是王列律师后来对法院认定罪名有异议的依据。

    据北镇市警方记录,王大鹏曾在案发前十几天对王列说:“大哥,苗城把老爷子(指王久海)铲车扣了,老爷子砂场也开不了了,不行哪天把苗城干了得了。”王列说:“干死可不中,要干就把他腿掐折了。”王大鹏说:“大哥,要干就干死他,掐折腿没用。”王列说:“要打就打腿。”

案发

    20061229日晚,王列和王大鹏相约一起吃饭,王大鹏带了一支王列事先准备好的猎枪。在来吃饭的路上,王大鹏还顺路买了口罩和帽子等作案工具。案发后,王大鹏向警方交代:“那天正好到北镇寻摸苗城。” 

    吃过晚饭之后,两人开着摘掉车牌的辽GC8007白色桑塔纳轿车在北镇市多处地点寻找苗城。大约1930分左右,他们发现并跟踪苗城的轿车,来到苗城所住路苑小区车库。

    王列向警方描述案发经过时称:“开着车一直跟到路苑小区,苗城的车一直奔车库去了,我俩害怕被发现绕着花坛转了一圈,最后我把车停在车库东面,距离车库有四五米远,我停车之后王大鹏让我把车往后倒一点。”此时,苗城已经从车库出来。王大鹏没有下车,坐在车子后排的座位上。

    王大鹏向警方描述:“我把车窗摇下,把枪管伸出一部分,枪管向下。这时那个人已经从车里出来了,站在车后面侧脸对着我,我一眼就认出是苗城,就扣动扳机,枪响之后我也不知道打伤他什么地方。我又把枪伸出车窗冲他躺着的地方补了一枪。”

    当晚大约1940分,随着两声枪响,被害人苗城倒在血泊之中,当场殒命。

是“教训”还是“杀了他”

    被枪声惊动的小区保安立刻报警。接到报警后,北镇市警方迅速对“2006·12·29故意杀人案”展开调查。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苗城死因为:“苗城系被他人用火器射击胸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开枪之后,王大鹏与王列开车逃离现场。事发第三天,也就是20061231日,王大鹏和王列分别被警方抓获。王大鹏和王列到案后,王大鹏供述逃跑过程时说:“在大杜台大桥东一个路口约1000米的地方道路左面有个水泥管,我把枪藏在水泥管里,找了块石头压在了枪把上,之后我俩返回(锦州),这期间将作案用的帽子、口罩及我退下来的弹壳扔路边了。”

    警方很快根据王大鹏和王列的口供查获了作案枪支。警方在枪支匿藏地点提取到一支重庆产虎头牌被锯短的立式双管猎枪,型号为DH12-1,枪号为9105675并进行了拍照,该猎枪随后移交到北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20073月,锦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锦州中院作出(2007)锦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王大鹏、王列因王列之父经营砂场过程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而持枪加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大鹏、王列在该枪击案发生时均处在其他刑事案件的缓刑期内,王大鹏在此案案发之前犯故意伤害罪,王列案发之前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因两人在缓刑期间再次作案,因此,锦州中院对此案判决如下:撤销王大鹏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缓刑的判决;判决王大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王列之前所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缓刑判决;判决王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拿到一审判决后,王大鹏和王列都认为量刑过重,其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起诉罪名不合理,程序不合理等问题,遂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王列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审判时没有厘清作案动机和客观后果的关系问题,案件定性时没有排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存在颇多疑点。王列的辩护律师认为,从犯罪过程看,王列与王大鹏就“教训一下”被害人达成共识后,王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始终驾驶车辆,无法对坐在后排座位上拿枪的王大鹏形成绝对的控制权。王列对是否开枪、何时开枪、枪击部位等致命因素无法形成有效控制。

    在一审判决和上诉期内,为争取宽大处理,王列于2007610日向锦州市第一看守所检举了一起抢劫案;王大鹏也在2007712日,向北镇市看守所检举了一起出租车抢劫案。这两项举报被相关办案人反馈为“为特大刑事案件提供线索”。鉴于王列和王大鹏的立功表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对其量刑“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给予综合衡量”。

死刑未被核准

    200810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07)辽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认定了王大鹏和王列的“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认为二人犯罪后果严重,虽有立功表现,均不足以从轻处罚。

    200810月,辽宁省高院对王列的终审裁定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大鹏核准死刑。之后,王列的父亲王久海在辽宁高院的主持下,向被害人苗城的妻子、女儿和两兄弟赔偿了2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王大鹏则开始等待漫长的死刑核准程序。20099月,最高法院未核准王大鹏死刑。辽宁高院在20106月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50号再审决定, 20107月再审作出(2010)辽审二刑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以“本案原第一次判决、第二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王列案发回锦州中院,与重新审理的王大鹏故意杀人案并案审判。

    案件发回到锦州中院重审。201012月,锦州中院做出(2010)锦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王列王大鹏属共同犯罪,二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共同承担罪责。王大鹏与王列“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主犯”。一个细节是,在重审的起诉书和判决上,列明罪行的顺序时,王列排在王大鹏之前。此外,之前被辽宁高院认定的“重大立功”也在这次判决中被改为“王列举报线索非侦查机关据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来源”。

    锦州中院再审判决:王列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前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大鹏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前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王大鹏来说,就同一案件,在没有关键证据变化的情况下,死刑未被核准的王大鹏再审时再被判死刑。本社记者联系了锦州中院,宣教处的负责人记录记者的问题后,至今未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14个月之后,2012512日,辽宁省高法作出(2011)辽刑四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这一案件再被转回锦州中院重审。

作案枪支存疑

    20138月,锦州中院做出(2012)锦刑一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大鹏犯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前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王列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久海告诉记者,他得知,20138月上旬时,锦州中院审委会讨论该案,曾作出过“改判被告人王大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被告人王列有期徒刑16年”的决定。这显然与最后的判决大相径庭。王久海向当年参加审委会的法官求证,对方说:“是有这么个会,时间太长了,具体事情已经记不太清楚了,参加会的大概是11个人左右,会上通过了改判王列有期徒刑的决定。”

    王列的律师提出,7年里该案经过锦州中院三次审理,并未就该案作案动机明确审理,结果只是不断变化量刑。此外,作案枪支的认定也是本案的一个硬伤。警方提取的是虎头牌被锯短的立式双管猎枪,与遗留在现场的枪弹痕迹不符。

    记者在20073月由北镇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上看到:“经与锦州市公安局联系,犯罪嫌疑人王列、王大鹏持猎枪杀死苗城后遗留在现场的猎枪弹杯与该猎枪不能作同一认定。”

    王列在作证时也提到,王大鹏和他各有一支猎枪,平时由王大鹏保管。两支涉案枪支均在哪里,为什么现场留下的弹痕与警方起获的枪支不一致,判决书没有回答这些疑问。

    2013814日,王列被送往锦州南山监狱服刑,对于他来说,“无期徒刑”才刚刚开始。如今,王大鹏和王列仍然在狱中不断申诉。该案已引起部分法学家关注,该案法律论证会在酝酿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