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破解民事审判“送达难”?
“送达难”一方面折射出当事人因不诚信而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另一方面导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效率不高,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送达难”“执行难”“信访化解难”等几大难题,“送达难”尽管不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最难的问题,但是作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诉讼程序上的首个难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办理,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送达难”一方面折射出当事人因不诚信而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另一方面导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效率不高,影响到司法公信力。本文从当前民事审判“送达难”的表现入手,试图找出其原因,并提出粗浅的建议,以求对破解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当前民事审判中“送达难”的表现:一是原告无法提供有关被告的准确信息;二是出于防备心理,被告不配合法院工作;三是人口流动加强的现实形成“送达难”的客观障碍;四是邮寄送达效力低及公告送达操作难。
民事审判“送达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当事人诉讼心理失当。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后就开始计算审理期限,而送达又非法定扣除审限事由,且关系到后续开庭审理的正常进行,法官无不期盼尽早送达。实践中,作为当事人的被告及其利害关系人,置法律底线和道德于不顾,很怕出钱或履行义务;某些第三方单位和部门,怕担责任,拒绝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致使法院送达成本陡增。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尽管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留置送达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是很全面和完备,实际操作性不高,导致法院留置送达举步维艰。有时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当面拒绝接受送达,又无派出所民警、社区(村组织)工作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人员的协助,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送达人员很难做好留置送达。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包括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若受送达人不在家而在其单位工作和生活,就不能依法留置送达,法院送达将严重受阻。
关于公告送达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公告并不区分案件的繁简程度,也不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期限过长且单一。有的案件法律关系极其简单而适用了简易程序,但被告却常常“玩失踪”,因不能采用公告送达而延迟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实践当中对公告送达适用很谨慎,一般只针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采用。但有好多被告因在外地工作、生活,只是同家庭成员和亲戚联系较少,并没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又不愿告知法院具体地址和邮寄方式,导致法院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做到。
最后,新的送达方式应用不广。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兴起,新媒体技术传送快、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受到社会青睐。《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原则,对于解决法院送达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许多普通的基层群众来说,有的还不会使用现代网络,或没有基础设备,对他们而言只能采取传统送达方式。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技术的非对等性,使很多公众对电子送达怀有相当的戒心和排除心理,产生新媒体下的“送达难”问题。
破解“送达难”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一,注重立案环节送达工作。立案法官要按照立案工作流程,对接收的每一起案件严格审查。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地址信息,联系方式等,或者未能提供立案要求的公安、工商等机构证明的,可以由管辖的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形式帮助原告进行调查取证,提高立案质量的同时也提供司法送达效率。可以在立案环节,有法警或陪审员参与送达,以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的庄重性和震慑力,或由送达人员带领法警、陪审员同原告一起送达,如果发现具备调解的条件,可以择机进行诉前调解,有助于尽快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更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
第二,严格有关单位和组织的协助送达义务和责任追究。立法应对相关部门的配合作出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法院送达等工作在信息提供、辅助送达等方面给与无条件的、全力协助义务,并对不履行、怠于履行该义务的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追究严格的民事、行政责任,畅通送达的路径,减少对法院送达工作的“障碍”。例如,因手机实名制的推广,电信运营部门应最大限度配合,认真查找、及时准确提供受送达人的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立法可以考虑赋予街道、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基础组织有偿送达法院诉讼文书的制度,给其一定的物质激励。
第三,确立“公示送达”和“公证送达”的方式和完善留置送达的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法院“送达难”只会有增无减。立法应该确立“公示送达”制度,即:对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就是在某处居所,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不上而又敲门不开的,或者否认、拒绝的,或者因送达时间等因素送达人员与受送达人未碰面,又无法通过其利害关系人代为转送的,在确定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后,法院送达人员在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人员的见证下,可将送达的法律文书张贴于当事人居住的门上或小区门口进行公示,拍照存档,由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证明,不签字不影响送达效力。立法确立“公证送达”制度,即:对虽然接听电话、态度友好,但拒不提供其住所,又不前来应诉的受送达人,法院送达人员可邀请公证人员一同参与送达,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将此情形加以公证,完成司法送达。这样既完善了现有的送达方式,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对躲避法院的当事人以有力的应对。同时,立法增扩留置送达的地点,除受送达人的住所外,还应包括其单位等工作场所,使留置送达的范围更广,防止出现当事人规避法院送达。
第四,进一步细化公告送达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这里的“无法送达”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送达不到,也应该包括送达不能的情况。拓宽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范围,对于故意躲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公告送达,以增强人民法院送达文书的强制效果。同时,立法应建立送达方式流程制度。明确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或电话联系,其次邮寄送达,再次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最后公告送达的顺序。如果前几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再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应由送达人员到住所、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派出所及近亲属家庭核对或走访,并形成调查笔录等书面证明,如此既能使公告送达既有顺序可依,又能解决社会公众对公告送达效果的质疑。
第五,健全社会基本诚信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完全有能力建立起社会基本诚信评价、使用、监管体系。可以将法院、公安、工商、房产、海关、质检、税务、劳动、卫生、银行、保险、电信、移动等公共机构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联网,统一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社会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并实现数据共享,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自然人或法人,限制其个人和家庭的就业、就医、大型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出入境、高消费等,形成“人人讲诚信,不诚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涵盖全社会成员的诚信体系。如果社会大众的诚信指数提高,相信当事人因不诚信而躲避司法诉讼的现象就会下降,影响法院“送达难”“执行难”“恶意诉讼”等的问题就会大为改善。
第六,完善新媒体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是一种高效并为各国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已不仅局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该种送达方式,但是它不能用于送达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立法可以考虑将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民事案件庭前送达的首先方式推广,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今,信息消费和通信,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可以考虑通过手机短信、语音平台、微信、微博等新信息技术实行庭前送达。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