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铭:司法公信力需要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将影响公众评判的要素理论应用于理顺公众、自媒体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并找到恰当的系属,以此为基础可以构建让公众“看得见的正义”。
“要让公众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就必须搞司法透明、司法公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让民众有机会参与,就能抵消一些负面消息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2016年1月5日,胡铭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
前不久,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铭的论文《司法公信力理性解释与建构》获得了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
近年来,胡铭致力于研究司法改革,并且参与了与此相关的国家社科基金的重点项目。此次获奖论文涉及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部分,当今司法公信力下降,社会舆论对司法公平、公正尤为关注,公众、自媒体与刑事司法之间需怎样协调,如何构建一种让公众“看得见的正义”?
民众的朴素正义观
胡铭认为,当前正值我国司法改革关键时期,对于司法制度而言,评估司法运行的公信力水平极为重要。如果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裁判就很难得到普遍的尊重与服从。倘若一国的司法制度无法获得公众信任并构建其自身的合法性,它将难以有效运行,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强调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之参与,从社会多层面来审视刑事司法的过程。
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最直接认识源于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从个案上讲是一个概念,从整体来讲又是一个概念。就宏观而言,司法裁判应该反映社会公正观。有个别案件的审判结果超出公众的常识范围,这不足为奇。但是如果有一系列的案件都饱受社会争议,那么一定是司法制度出了问题。”胡铭说。
在研究中,胡铭发现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受很多因素影响,个案不见得可以得以体现,但整体必定会有所体现。胡铭谈到,只有符合公众正义观的判决才有公信力,才有可接受性。如果反之,则做出的司法裁判越多,司法的公信力越差。
胡铭并非主张用所谓民意代替司法,他说:“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司法与公众之间需要保持适度距离,司法民主化绝不是群众化、运动化,那种搞群众运动式的司法已经被历史证明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胡铭以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例解释,大部分陪审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并不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他们只是凭借经验常识就能做出裁定。这其中除了司法民主以外,也是民众一般公正观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体现的标志。这样的司法裁定机制才是长远的,可以与民众认知形成良好契合度,塑造良性的裁判和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守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关注于具体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关注于每个个体对司法的切身感受。从而将我们的视野从含混的所谓“司法民意”转向个体的理性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关注于公众的集合式评判。
违背常识的司法审判
破坏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认为自己依法做出了唯一准确、正确的裁判。用我们的话说叫做了‘办成铁案’,可能事实并非如此。”胡铭说,“法律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性。面对争议的问题,这就需要高水平的法官,权衡利弊与事实做出裁判。如果没有了这些,计算机可以判案,人脑的能动性、司法审判的特点将会不复存在。”
胡铭重申了自己的基本主张:裁判中,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应该予以记载,并且应该属于公开的范围。胡铭相信,在裁判中记录下不同声音对二审、再审、追责都是有积极影响的。“应该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所处的角度是值得去思考的。”
谈到违背公众基本正义观的判决,胡铭谈起了他在台湾做访问学者时曾经关注过的一个案子。当时,台湾一个年仅6岁的幼女遭到成年男子性侵,法官在被告人都承认自己有性侵行为的情况下,做出了无罪判决,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法官认为,从台湾刑法对性侵的基本构成要件来看,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该嫌犯违背幼女意志的证据,无法认定当时存在反抗,所以“证据不足”。
法官严格依据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违背了基本常识,这样的裁判直接导致台湾家长与孩子上街的“白玫瑰运动”。正是因此事促成了法律的更改,对幼女性侵的罪名,不再需要认定违背意志这一条件。
“个案是可以推动司法完善的,赵作海案之后出台了刑事两个证据规则。可是法律不修改的话,也可以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推定来宣判,做出合理裁定。”胡铭说。
“比如许霆案,自动取款机因故障可以无限出钞,许霆从中取走了17万元,结果因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对这样的行为,处以无期徒刑,是明显违背社会正义观的。我曾经在一所著名大学的讲座中举这个例子,让名校学生自己来选择。这所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很多学生都举手了,甚至直接告诉我‘老师,我也会’。”
好在舆论监督之下,二审法院在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的程度后,通过程序解决问题,最高院在法定刑之下进行了量刑。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司法透明
胡铭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应认真对待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中的公众选择,关注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评判的要素。作为内在核心要素的信任、互动和声誉达到良性的水平,以积极地增强并逐渐形成值得信赖的系统,从而使得公众在对待刑事案件时,做出相对正面的评价和“正能量”的意见。
当事人和公众作为对刑事司法评判的主体,需要获得有效参与刑事司法的机会并形成良性互动,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良好声誉所带来的守信和执行力,以提高各方合作的水平并最终获得长期的收益。通过对网络空间的适度监管,使得自媒体中的恶意、极端言论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成本,从而产生引导的作用;疏通当事人和公众在刑事司法中的参与管道,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正当诉求的表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在坚守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关注于具体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关注于每个个体对司法的切身感受。从而,将我们的视野从含混的所谓“司法民意”转向个体的理性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关注于公众的集合式评判。
胡铭在调研中发现,抽象地问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评价,都相对是较低的。公众对司法的印象相对模糊,影响公众对上述问题做出评判的因素主要是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违反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律的问题。
他还发现,多数的个案还是相对公正的。这也更加坚定了他认为司法公信力的取得需要与民意进行良性互动的观点。
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管道让民众对司法实践进行了解,媒体对司法不公的监督报道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胡铭谈到,改善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于信任、声誉和互动,而这些要素的改善,实质就在于使得当事人和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方面是当事人充分享有参与程序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审判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既感受公正司法又承载司法民主的精神。反之,不公开、偏离程序正义的刑事司法,抑或行政化、地方化的刑事司法,违背了司法规律,难以赢得当事人与公众的信任,只能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求助于网络等自媒体,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径试图影响刑事司法,最终将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彰。
胡铭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在坚持法治理念和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在刑事司法与公众之间努力塑造如下关系:值得信任的主体,相信有良好声誉的相对方,能够从事互动性的社会交往,在成本合适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将影响公众评判的要素理论应用于理顺公众、自媒体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并找到恰当的系属,以此为基础可以构建让公众“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