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初中生跳楼致残 法官巧解纠纷疏心结
2014年3月,年仅14岁的初中生王欣然(化名)在学校跳楼自杀,虽然抢救及时,亦造成身体残疾。事后,王欣然将其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日前,此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校方赔付医疗费用等28801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长春中院法官对未成年人耐心疏导,向学校释法明理,最终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欣然家长深深地感谢法官让孩子重拾自信。
花季少女纵身一跳为哪般
14岁,花儿一般的年纪,人生一切的美好和希望才刚刚开始,然而,初中生王欣然却选择用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起悲剧?
据欣然称,她从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其肤色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书本也常被同学扔在地上。欣然因此与同学相处不融洽,情绪起伏较大,在和母亲通电话时也常常为此哭泣。
事发前一天,王欣然和同学们在操场上跳绳时,有同学再次嘲笑她,并引得他人哄笑,积蓄已久的压抑和委屈彻底迸发。直至晚上就寝时,欣然也无法解开心结,于是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2014年3月17日早6时,王欣然从教学楼四楼跳下。校方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王欣然被及时送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经过20天的救治,欣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骨折。此后,她又转入区医院继续治疗近3个月。出院后,经过鉴定,欣然的伤情构成2个八级伤残,2个十级伤残。
双方各执一词 责任谁承担
事后,王欣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03225.42元,赔偿王欣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宣判后,学校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
校方主张,王欣然自杀没有任何征兆,这次事故无法预见,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欣然家长的情绪也十分激动,他们称正是因为校方管理失责才使孩子的委屈无处释放最终走向极端,现在孩子残疾了,如果学校不赔偿,就要全家住到操场上讨说法。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与教育机构两类特殊的主体,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二庭秉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力争使教育机构既有勤勉履行义务的动力,又不会因责任过重而畏首畏尾,压缩学生活动的空间,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二审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努力引导双方正确面对事实。王欣然及父母认可了这次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学校的确无法预见。当法官问及校方对王欣然近4个学期内受同学嘲笑、排挤的情况均不知情,并且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生活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均不了解是否存在过错时,出庭的教学校长也陷入了沉思。
一波三折解疑难 双方皆满意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力促本案和解。民二庭庭长贾晓红亲自约见学校校长,一方面剖析案件、释法明理,一方面也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从学校声誉及王欣然未来面临的困难角度入手做校方工作。校方最终同意调解。考虑到王欣然是低保户家庭,法官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也多方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咨询能否申请社会救助。欣然的家人深受感动,接受了学校出具的调解方案。
就在此案即将画下完美句号之时,学校方面突发变故。校长致电表示歉意,因为出具调解书影响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所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遵循调解自愿原则,长春中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校方虽然无法预见王欣然的自杀行为,但对于住宿生王欣然之前逐渐积累的心理问题,学校有充足时间发现并加以解决,其未履行相应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欣然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对王欣然进行生活指导及心理疏导,王欣然自杀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长春中院认定,原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改判学校承担对等责任。判决学校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28801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学校方面很快领取了裁判文书,并表示一定会尽快赔偿。但王欣然一家却迟迟未到法院领取判决。法官们正担心王欣然及家人是否有了情绪波动时,王欣然的父母却在第二天送来了一面锦旗。欣然的父亲说:“虽然赔偿数额变少了,但是我们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孩子的开导与鼓励,让孩子重新有了自信,感谢法官对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看着王欣然家长送来的锦旗,办案法官肖瑶感慨地说:“看来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仅在于审判质量的提高,更在于司法感受的提升啊。”
说法:
未成年人处于智力、情感和意志品质形成的重要时期,对于这一特殊群体,诉讼过程中的经济赔偿固然重要,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精神上的抚慰和心灵上的关怀更值得关注。本案中办案法官明法析理,以情动人,用真情和法理为未成年人构筑了一片蓝天。本案引起了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二审宣判后,人大代表也称赞法院论理透彻,审理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