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军营销不可逾越法律边界
临近岁末,又是贺岁大片扎堆儿宣传的时候。如今,雇佣水军进行网络营销已经是电影界心照不宣的营销手段。
“自来水”营销成风
在电影上映前,雇佣网络水军对某一部电影进行集中赞美,或者对同期上映的竞争对手进行集中诋毁,微博、论坛、视频网站刷评分是惯用手段,现在更逐渐发展到微信朋友圈。
水军的威力真不能小觑。今年最为成功的《大圣归来》营销案例,堪称水军营销电影的典范。在上映之初,这部国产动画片并不被看好,影院排片率远远低于同期上映的《栀子花开》《小时代4》,然而凭借网络上极高的人气和怀旧式英雄主义的褒奖,96个小时之后,直接碾压上述两部影片,成为票房与口碑齐飞的一匹影市黑马。就在万千粉丝欢呼自己有幸成为《大圣》口碑奇迹的“自来水”时,片方自曝雇佣水军,看似无意,其实步步为营。
在如此的电影营销生态中,如果大家都在使用“非常手段”,恐怕没有几个电影人能保持真正的淡定。如果仅仅是花钱捧红自己的电影倒也无可厚非,怕就当自己的影片遭遇无端的攻击时,要不要考虑以同样的方式反击。
2012年底,陆川导演工作室在做《王的盛宴》宣传时,公开承认使用水军,但前因是发现《王的盛宴》在零点首映之后,即遭到大规模的水军攻击,豆瓣网与时光网上的评分直线下降,几乎跌落谷底,而陆川团队在电影上映前完全没有针对“水军”做好应对措施,直至看到《王的盛宴》被黑之后,才紧急申请资金,雇佣水军,把分数往上调点。然而打高分的速度似乎赶不上对方打低分的速度,最终只好选择捅破这层窗户纸,把水军营销的内幕让观众知道,所谓的底分、差评不过是水军的杰作,并非电影真实的口碑。
然而,以雇佣“水军”的方式对抗别人的“水军”,短期看似乎能够维护自己的产品形象,甚至打压竞争对手,如果营销者不注意方式和底限,极易陷入互害互黑的恶性循环,违背社会道德和商业准则不说,甚至触犯法律。本是行业潜规则的无奈之举,也可能触碰法律的边界。
碰不得的刑事罪名
目前刑事领域治理网络水军的罪名主要有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等五个,各自犯罪构成不同。其中,诽谤是近年来办理最多的,原因是极易实施和认定。只要是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或者篡改别人的原始信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内容进行发布,就可以认定诽谤行为,组织、指使别人在网上散布的也当同罪。这个罪名需要构成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严重呢,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又或者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还有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其中之一,即可定罪。这里的诽谤指的是诽谤个人,并非商品,换句话说,水军如果诽谤导演、演员,可以入罪,但仅仅诽谤电影本身,不构成诽谤罪,但不排除构成其他罪。
寻衅滋事,指的是利用网络去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组织、指使他人在网上实施前述行为的,同罪。
寻衅滋事不要求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主要看是否影响公共秩序,比如两派水军恶性竞争,影响范围之广,把网民都煽动起来了,导致网络社会秩序的混乱,一旦出现这样的事件,公安部的网监绝对不会置之不理。敲诈勒索属于老罪名了,在网络领域主要是以发布、删除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去实施。
非法经营罪,是水军和水军公司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也许直到被抓捕时才发现原来这样的行为是犯罪。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等服务,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就可定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标准目前相当低,特别是针对网络行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虽没有达到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后果,但只要具备利用网络公开损害商誉,就够立案标准了。
也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相信遭遇过水军狙击的商家、电影人一定想过从民事上寻求救济渠道,但咨询完律师之后,恐怕又有些犹豫,原因是之前没有电影遭恶评维权的先例,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是调查取证颇费周章,怎样把竞争对手从IP地址之下挖掘出来,要调动的资源方方面面。
笔者认为法律依据并不难找,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诋毁商誉的条款即可,但被告必须是操纵水军的同行业竞争者。调查取证方面,只要有心维权,自然能够找到途径和办法。同一个账户到不同的网站宣扬的都是同一内容的东西,发的都是一模一样的软文,碰到某一部电影只打底分,现在把其对应的IP地址、账号确定到个人已经不再是什么特别困难的事,甚至也可以先申请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即使最终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但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就已经形成证据,民事诉讼时可申请法院出调查函予以调取。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其网站上的一则通知中表示,三星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雇佣水军在网络上贬低竞争对手的智能手机,恶意宣传自己产品,因此对三星公司处以10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06.04万元)的罚款。手机是三星用于市场竞争的核心商品,电影又何尝不是一个电影人,一个团队用于市场竞争的诚意之作,同样有理由获得公平竞争的相关保护。
水军从兴起到如今形成气候也有将近十来年的时间,成就了很多作品,以至于后来分不清楚,到底是水军的作用,还是电影自身质量得到的口碑。同时,水军也埋没了不少电影人的心血,也有好的电影因为评论不佳,导致观众不愿买单的,而电影本身到底怎么样,不得而知。
网络上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网络水军(贴手)从业人员须知》,里面列举了五条水军必须坚守的行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切勿接受他人利用,承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推广任务;切勿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承接黄色淫秽、六合彩、盗版等非法推广任务;网络水军区别于网络打手,不是“网络黑社会”,切勿承接无故恶意抨击、诋毁他人或企业的推广任务;尊重网民的选择和权利,理性引导网络舆论,切勿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承接维权任务前,要充分核实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否证据确凿,以免被人利用。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