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国家司法救助机制逐渐成形……从案件细节和数据中,人民群众在2015年感受到了司法改革的实际变化和成效。
即将过去的一年,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热点问题,围绕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透明的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
官员干扰司法或影响仕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随后,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已经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建立通报制度,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也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但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判断干预司法活动是否违法,首先要分清职务行为和职务外活动的关系。有些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这就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动的范围,属于非法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蒋惠岭表示,是否曾经干扰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官员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准。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活动,责任追究如实记录存入司法档案。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
目前,中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案结事不了”“信访不信法”,当事人层层上访耗尽钱财精力,地方政府、政法机关也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司法资源捉襟见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为此,中央政法委11月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目前,包括湖北、山东、吉林在内的全国90%以上的省份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此项工作,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并在促进涉诉信访形势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因为一份劳动合同纠纷,今年36岁的高峰第三次来济南市检察院申诉。多次接访无果,控告申诉处的检察官路玉平对他说:“如果您不信任我,也可以去法律服务工作站问一下值班的律师。”
在律师详细分析并提出三条中肯建议后,高峰又连续几周咨询不同的值班律师,获得了近乎一致的意见,终于服气了。“其实理是那个理,就是心里过不去那个坎,但这么多律师也和检察官说的一样,心里也就踏实了。”
济南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胡晓麟表示,“信访一直是工作中最头疼的问题,当事人认自己的理,我们说再多也听不进去。”
但在2014年的调研中,胡晓麟发现,有律师的参与,案件的解决情况会顺利很多。律师的角度、出发点不是那么“官方”,对老百姓来说更容易接受。
对此举措,多位受访法学专家、律师表示,这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视律师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信访当事人有望逐步进入“信法”渠道。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亦农说,由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更能以百姓的视角倾听百姓诉求、处理矛盾纠纷;能够运用当事人信任的优势,缓解信访人对立情绪,在司法和民众之间搭建有效沟通的桥梁,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
“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无理缠诉闹访,也有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情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这些特点,迫切需求一个法律的‘明白人’帮助当事人讲法明理,并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开展以来,党中央从制度机制层面作了顶层设计和规范引导,对指导政法机关持续深入推进信访改革,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国家司法救助机制逐渐成形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因此走上信访道路。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各地政法机关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但由于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日前,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全国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意见明确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能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但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7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都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救助条件,而且细化了救助审批发放流程,一套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逐渐成形。
此外,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确保当事人实际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各地政法机关、财政部门将建立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时间,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展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含金量,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受及时、公正、公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