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每月派驻检察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就改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要求。
《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在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改进派驻检察方式,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改进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1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改进专项检察方式,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改进巡视检察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11项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其他事项等。
《决定》还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守“十项禁令”: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