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成都官员挂账买房被判受贿罪引发质疑
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副局长白川,赊账51万购买了两套商铺。买房5年后,白川被举报涉嫌经济犯罪,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开始调查。一审法院判决其犯受贿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已逾3年,至今未有结果。
至今,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副局长白川因受贿罪身陷囹圄已经4年,源于他2005年赊账51万在其辖区内购买了两套商铺。
2011年,白川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白川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3年过去了,一审法院重审后,至今没有做出判决。
赊账购买商铺
白川,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原副局长。2011年5月11日前任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商圈规划建设推进办公室主任。
公开的简历显示,2003年2月至2006年11月,白川担任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协助分管区规划办、建管科、村镇建设科等部门。
2005年,成都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晋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内开发“水润缇香”项目,并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下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备案及委托质量监督的相关手续。
2005年9月28日,白川与晋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白川购买位于武侯区晋阳路6号的面积为64.18平方米的“水润缇香”项目一幢9号、10号两套商铺,两套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12962.6元,总价共计83万余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后来检察机关查明,白川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分4次向晋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2万余元,并于2006年1月13日取得晋源公司开具白川缴纳全额购房款83万余元的发票。其余51万余元欠款由晋源公司为白川做挂账处理,且双方以“财务核款单”的方式对债权债务予以确认。
2007年、2009年,晋源公司为白川分别办理了上述两套商铺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
2010年2月,白川被举报涉嫌经济犯罪,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开始调查。
2011年5月初,白川从晋源公司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其低价购买商铺的事,遂于2011年5月5日将上述两套商铺的房产证、国土证拿到晋源公司处,并于当日下午向晋源公司补交了457938元房款。
一审认定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白川在购买晋源公司开发的“水润缇香”项目商铺过程中,向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喜隆提出给予优惠的要求,并表示其仅能拿出3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购房,赖喜隆为了感谢白川此前楼盘项目办理备案及委托质量监督等手续时提供的帮助,表示同意以30多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总价80多万元的两套商铺(共计64.18平方米)出售给白川。
以上指控有白川在侦查期间的口供、赖喜隆等晋源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原武侯区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和购房相关书证、物证为证。
白川当庭翻供。他辩称,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不真实。在长达近3天的逼供(拘留之前为40多小时),剥夺睡眠、禁水、罚站、下蹲、击打头部等刑讯逼供,几次被打晕,强迫其在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另外,检察机关以查税等要挟开发商人员在准备好的证言上签字,还迫使白川单位职工证明白川在曾经利用职务便利,但实际上区建设局并无公诉机关指控的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手续的权力。
辩护人则认为,晋源公司将白川的欠款做挂账处理,且以“财务核款单”的方式将双方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故本案白川与赖喜隆、晋源公司之间系民事欠款关系,本案证据不能证实白川等人采用交易手段掩盖受贿犯罪的事实;另外,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赖喜隆和晋源公司向白川提出过具体请托事项,白川亦未承诺过为对方谋取利益更未实施谋取利益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白川犯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白川无罪。
成都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白川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明确提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晋源公司购买房屋,并承诺为晋源公司谋取利益,其所购房屋比市场价低317714.96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由于被告人白川主动提出以32万余元的“优惠价”购买晋源公司市场价为64万余元的商铺两套,系索贿,应从重处罚。
据此,成都中院以白川犯受贿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317714.9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白川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论证否定“受贿罪成立”
白川被成都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受贿罪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接受了白川家属的委托,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王敏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等国内刑法学界一流的法学专家一起,就白川案进行了研究、论证。
专家们经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后,一致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问题重重:
首先,在一审过程中,证明白川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但本案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因此白川审判前的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因此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白川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就应认定白川在审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一审判决关于白川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系索贿的认定,在证据上不够充分;再次,因为不能排除赖喜隆的证言是在指证、诱证或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且赖喜隆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出入很大,所以法院不应轻易采纳赖喜隆的证言。
最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并要求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在公诉人未能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以证明侦查中的讯问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延期审理,然而,本案的一审庭审并未按照法律的这个规定进行。
据此,专家们的结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白川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白川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发回重审
由于一审判决备受社会质疑,四川高级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最终四川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白川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成都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0月1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重审。
与第一次庭审一样,白川再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白川及其辩护人称,白川的所有有罪供述与自书材料(有罪供述)均形成于白川被非法羁押期间。即白川2011年5月11日18时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前。而且,在非法羁押白川期间,侦查机关对白川采取了打骂、体罚、不让睡觉、轮番审讯、事先拟定好讯问笔录强行签字等非法手段。
白川及其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程序违法取得的白川有罪供述,依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为证实取证的合法性,公诉机关出示了讯问人员签字的《侦查情况说明》、成都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及体检报告单》、2013年7月23日成都市看守所《情况说明》、成都市看守所民警《跟踪观察谈话教育记录》及《看守所新入所在押人员首次谈话记录》等证明材料,但白川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未依法提供最为核心、最为直接、能真实反映事实情况的历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提供的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根本不足以证明白川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对于唯一行贿人赖喜隆的证言,白川当庭辩解称:他和赖喜隆以及晋源公司其他人员之间从未商量过“以3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总价80多万的两套商铺”或者“以50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铺”,他之所以交了30多万元后一直没有交剩余房款,是因为晋源公司答应给予的优惠一直没有确定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罪证据(赖喜隆证言)是孤证,还有相反的证据(白川的辩解)证明孤证不成立,这种孤证因其真实性无法证实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白川的辩护人说。
这次庭审后,白川案似乎被成都中级法院遗忘。时间一晃三年过去了,白川的家人及其辩护律师先后向成都市中院提交过《请法院尽快作出白川受贿案重审一审判决的函》,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检察院信访过,还到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映过情况,除四川省检察院电话回复“已经审查材料。因为案件没有审结,不属于高检受理范围”外,其余各部门没有任何音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白川案从发回重审至今,已经3年过去了,成都市中级法院任然没有做出判决。“审而不判”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