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窥探国外警察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警察科学引进迅速发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警察制度理论。开展警察制度改革之时,国外的警察制度改革经验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人着手启动新一轮的警务革命。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人把这次新革命推向了高潮,影响了整个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警察科学引进迅速发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警察制度理论。开展警察制度改革之时,国外的警察制度改革经验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职能改革
传统观点认为,警察的职能是对付犯罪。但随着犯罪率和警民冲突的上升,警察的这一职能受到质疑。
西方国家开始意识到仅仅依靠警察,并不能有效控制犯罪,控制犯罪也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尊重警察,推行支持警民一致的各种措施。如,美国总统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只是依靠警察控制住犯罪是不可能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警察只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而刑事司法又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过,美国执法部门仍坚持警察把降低犯罪率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认为警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控制犯罪。这是最明显的警察职能。
事实上,早在英国警察刚刚建立的时候,英国警察的缔造者罗伯特·比尔就对警察工作职能做出了明晰的规定。他认为,高效率的警务工作,首先是预防犯罪,为居民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其次才是刑侦和惩罚。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西方警戒认识到警察应当扩大社会职能。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城市警察职责规范》提出,警察的职责应包括: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保护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保障交通便利、帮助不能自卫的人们、调解纠纷、查明对政府和执法机构有危害的问题、保障社会具有安全感、维护社会秩序、紧急救援、为老百姓提供帮助等。
关于警察角色,西方警学家认为应当对警察角色有清楚而全面的认识。警察应该是一个公仆的角色,同时,警察应以捍卫社会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自卫神圣的职责,应该是一个法律的捍卫者,还应该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实践领域,一些国家已经有所改革。美国警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向服务型转变着,成为美国警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管理体制演变
英、美、法、德、日等西方国家的警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早在1915年,美国学者福思迪克在《欧洲警察制度》一书中,根据警察的目的和职能,就把欧洲各主要国家的警察制度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以法国、普鲁士、奥地利、意大利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警察制度,这类警察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专制的或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警察的职责很繁杂,权力很大;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逊型警察制度,这类警察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及地方社区的安全并为之提供服务,警察的职责简单,警察的权力有限。
在英国,由于在警察管理和治安方面的新问题的不断产生,导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管理警察的权限方面的一些变化。为了解决内政部和地方政府权限问题,二战后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警察事务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报告制定了1964年《警察法》,明确了内政大臣在警察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扩大中央集权方面迈出了一步。1990年,英国宣布要按照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模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侦查机构。
美国警察制度是英国传统的产物,这项制度可以追溯到1791年创建的由内政部管理的公园警察。直到十九世纪中期,美国才建立起近代美国警察制度,形成了联邦直属部门警察力量和地方管理的警察力量并存的局面。与美国联邦制相适应,美国警察是典型的分散制,全国66万名正规警察分属于18000多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构。美国警察机构体制分为联邦、州、县、市镇四个层次。从警察局的人数和规模来看,大多数警察机构平均不超过100人,有800多个警察机构仅有1-2名正规警察,全美只有38个警察机构人数超过1000人。美国警察机构无论大小互不隶属,拥有平等的独立执法权。由于警出多门,机构和权限重叠,在经济和效率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尽管时有建立各州或全国统一的警察组织的呼声出现,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的关系,建立统一的警察组织十分困难,反对的声音和势力更为强大。
总体而言,二战以后,西方国家警察管理体制正在逐步靠近,甚至出现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但仍有一些差别。法国和意大利保持着大陆型警察制度的一些主要特征,如中央集权的警察体制、统一警察组织、文职警察与宪兵共同负责治安等;而美国则完全保持着海洋型警察制度的特征,并仍与法国和意大利的警察制度有明显的不同;英国和加拿大,在保留地方政府参与警察管理的前提下,确定了中央警察机关在各国警察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与美国完全分权式的模式有所区别;德国和日本,既保留了中央警察机关在全国警察管理中的监督、协调乃至指挥权力,又赋予了地方政府参与警察管理的职能。
警察培训新模式
在警察教育培训模式上,英国正在探索一套新的模式。针对旧有培训制度,2002年1月,英女皇陛下警队督察团发表名为《培训问题》的主题调查报告,指出当前英国新警培训模式与培训目标不太相符,无法适应21世纪英国警务发展的需求,提出了59条改革建议,并联合其他部门共同研制《新警学习和发展计划》。2006年,英国开始全面推行新警培训的新模式。
目前,英国警察培训模式已实现了由“知识的传授”向提高学员“理解力”“技能”和“学习态度”的转变,最终影响受训者的“行为”。这一全新的教学模式被称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在英国警务教学实践中,教官在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指导下,运用体验教学法,根据教学内容和目标创设出特定情境,设定出问题和任务,学生在老师有限的指导下,通过相互合作共同寻求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最终方案。英国警察学院师资来源广泛,既有现役警官、退休警察,也有大学学者、教授。虽然师资力量专兼并举,但是英国警察的培训管理部门对于教官如何开展教学活动,则有统一的教学标准和管理规范,必须根据国家警务促进署发布的培训指南来设计课程。
进入20世纪,美国的警察教育训练制度进一步发展。当前,美国警察的教育训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职前教育。凡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不论具有何种学历或学位,在任职之前必须以学员身份接受警察业务教育。二是在职进修教育。即在职警察的教育训练,其训练内容水准较高,主要学习和研究履行警察职务过程中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三是高等警察教育。三个层次的教育内容和训练目的各不相同。美国警察教育训练制度是分散管理,没有统一的警察管理机构,警察的教育训练也是各自为政自办学校。美国警察的教育训练是一种强制训练,各警察当局视警察学校或警察训练中心、警察院校为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警察当局对警察培训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一是新警员必须先接受教育训练,否则不得任用,二是在职警察必须每年进行教育训练,否则不得继续任用或晋升。美国的警察教育训练受实用主义思想影响较深,各类警察教育训练机构对自己的培养目标都十分明确;训练内容上,警察制度与实践、执法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法律因素、警民关系等,实践性都很强,而在警察学校和警察训练中心,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更强。美国警察院校的教员问题实行高薪制和任期制,对教员的要求十分严格。
在加拿大,在职警察培训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新警培训;二是专业培训;三是晋升培训;四是转岗培训。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警方十分重视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是新警的必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