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SM娱乐公司诉吴亦凡案再起风波

   日前,北京通州法院作出裁定,对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起诉旗下艺人吴亦凡一案有管辖权,并驳回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SM公司与吴亦凡起纠葛

    近日, 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起诉当红“小鲜肉”吴亦凡案再起风波,北京通州法院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并驳回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20157月,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作为吴亦凡的专属经纪公司认为吴亦凡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以及使用吴亦凡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邀请其出演电影的电影出品人等提起诉讼,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立案受理。

    SM公司诉称,作为吴亦凡的专属经纪公司,在包括韩国、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对其享有专属经纪权。但吴亦凡却置SM公司享有的权利于不顾,擅自接受北京鲜花盛开影业公司的邀请,出演由徐静蕾执导的电影《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中的男主角,上述电影已于2015年情人节档期公映,制片方及吴亦凡均获利丰厚,从而造成SM公司损失至少韩币1亿元。

    SM公司同时通过媒体声明该公司与吴亦凡签署的专属经纪协议,在韩国法院作出最终的确定判决之前仍继续合法有效。吴亦凡于此期间擅自进行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电影拍摄、各类演出等一切活动,均为损害SM公司及EXO组合权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法治精神及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随后,吴亦凡工作室对SM公司的起诉作出回应,表示SM公司对吴亦凡演艺事业制造阻碍,并且在吴亦凡身体不适时候没有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公司还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吴亦凡对公司失去信任。随后吴亦凡提出解约,SM又借故拖延,进一步干涉吴亦凡的休息与演艺生活。工作室已经替吴亦凡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解决该事件,并于诉讼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吴亦凡与SM公司签订的《专属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且通州法院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涉外案件中的“不方便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故认为案件应当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近日,北京通州区法院对该案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原告SM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诉讼,且被告一方北京鲜花盛开影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可以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具备“不方便法院”的适用条件,故我国法院不应以此拒绝行使本案的管辖权。基于上述理由,通州法院驳回了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韩国SM娱乐公司诉吴亦凡案继续在中国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