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具有独特优势
法学专家、律师解读“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用法治思维和
方式改革信访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视律师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涉法涉诉信访多为已处理过的法律事务或案件,通常存在当事人对原处理意见不服或不信任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的情况。
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无理缠诉闹访,也有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情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这些特点,迫切需求一个法律的“明白人”帮助当事人讲法明理,并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案。
他强调,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与涉法涉诉信访“专业对口”,较一般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司法人员有专业优势;此外,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与政府、司法机关没有“亲属”关系,身份独立。这也决定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有助于构建法律共同体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亦农表示,律师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又是懂法律的“行家里手”,既容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和引导信访群众理性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又能够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有利于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
《意见》指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张巧良律师说,律师参与代理申诉工作,有助于从不同角度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还认为,律师在申诉工作中,完全可以架起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他说,律师不仅可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促使其全面权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沟通,消弭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通过律师的桥梁作用,以及律师、检察官、法官在代理申诉工作中的共同努力与友好沟通,有助于构建法律共同体相互理解与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
《意见》要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
曹亦农说,科学的工作模式、流程和管理方法是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规范化和常态化的重要保障。
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说,信访人和律师之间不是有偿服务的委托关系,而是中立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关系,所以坚持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帮助和引导信访人依法定程序去维权,目的是让信访人息诉息访,走依法诉讼程序解决信访诉求。
《意见》还指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对此,顾永忠分析说,涉法涉诉案件一般都是经历过政法机关处理而当事人不服的案件,不论在当事人主体身份上还是在案件事实上,要比一般案件复杂。而且信访人员一般都是带着怨气、不满以及巨大期望来上访的。这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必须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上都是优秀的,否则难以做好此项工作。
政法机关支持和配合是前提
此外,《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顾永忠说,政法机关尊重律师的独立地位,充分支持、配合律师的工作,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
修保说,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离不开政法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吉林市多项规定的出台都对政法机关配合本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切实解决信访当事人生产生活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