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洛特烦恼》应通过法律厘清抄袭之嫌
此前,一篇题为《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的文章在微信、微博被大量转发,文章将热映电影《夏洛特烦恼》与美国导演佛朗西斯·福特·科波拉1986年的作品《佩姬苏要出嫁》进行比较,认为前者“全片抄袭”了后者。《夏洛特烦恼》出品方迅速予以否认,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要求《炸裂》一文作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抄袭,这是影视圈一个司空见惯且永不停止的话题。在自媒体影画志发布网帖指责《夏洛特烦恼》抄袭后,《夏洛特烦恼》导演闫非发表声明称,“摸着良心说,没抄。”《夏洛特烦恼》的总制片人刘洪涛则发布微博,称作了郑重说明并强调“要与造谣者死磕到底”。有意思的是,不少网友开始在网上寻找资源,观看这部好莱坞名导弗朗西斯-福特-科波拉的旧作《佩姬苏要出嫁》后,最后大家意见分两派,有的认为都涉及穿越回高中,呛声老师,主角衣着被嘲笑等,属于抄袭;也有的认为两部电影在结构上虽然有雷同之处,但是天下电影类型结构不就那几种吗,不能说是抄袭。
如果说,前些年影视剧抄袭只是鲜为罕见的个案,如今抄袭之风在荧屏上可谓是越刮越猛,抄袭“口水战”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过对于《夏洛特烦恼》涉嫌抄袭《佩姬苏要出嫁》则要另当别论,仅从两片的创作对比看,除了穿越回到中学校园的结构有共通之处,两片各有表达,立意和方向都不尽同,节奏与风格也有天壤之别,说构成创作上的抄袭显然是牵强附会,顶多是借鉴范畴的事。可见《夏洛特烦恼》片方声明不承认抄袭,要诉诸司法途径,这也正常,对《夏洛特烦恼》的片方来说,虽然并无其他文艺作品(包括《佩姬苏要出嫁》)的著作权人来指控他们侵权,但自媒体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效果惊人,已经形成公众舆论,如果抄袭,那是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于电影创作者的道德也是巨大的否定,片方不诉诸司法途径,似乎反而证明自己是“做贼心虚”,底气不足。
《夏洛特烦恼》曾有“剧本顾问”出来承认该片与《佩姬苏要出嫁》的“相似度高达60%”,说这话难免有点自黑的意思,但说相似度高达60%,似乎言过其实。退一步说,纵使有这么高的相似度,那也只是“相似”,不是抄袭。以此为标准衡量,且不论《夏洛特烦恼》和《佩姬苏要出嫁》的主旨思想是否有相同之处,更关键要看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是否相同。《炸裂》一文列举多个证据,实际上也是指控《夏洛特烦恼》抄袭了《佩姬苏要出嫁》》的具体表达方式。比如,《炸裂》称两部影片都涉及夫妻感情问题,但《佩姬苏要出嫁》开场就是佩吉已经跟丈夫离婚的设定,《夏洛特烦恼》中夏洛只是对老婆有厌倦感,并非两人真要离婚,且佩姬对老公有深爱,这与夏洛对老婆的态度完全不同。影片除了穿越创意有相似之处,人物定位、冲突手法、故事桥段、节奏风格、影像呈现等,都完全是两个套路的创作,并没有更多情节的山寨或雷同。《炸裂》指出的十几项细节雷同,说服力不足且有瑕疵,《炸裂》在行文上本身就有欠严谨之处。
在文学和影视创作上,借鉴是被允许的,甚至有时候还是受鼓励的。借鉴有时候是学习,有时是传承,有时是演绎,有时还可以是致敬,只要不是堂而皇之且刻板僵化的原搬照抄,只要运用和处理有创造性,借鉴并不是不可以。“抄袭门”之所以如此“炸裂”,实际上是与眼下创作环境不无关系。近年来,影视圈都在“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的教条下畸形成长,抄袭公然成为创作“手段”,这中间也有无数被侵害着痛心疾首地打着官司。这次,《夏洛特烦恼》出品方如果正式起诉《炸裂》的作者,抄袭与否交由法院裁决,这对《夏洛特烦恼》出品方来说,是一个自证清白的好机会;对于《炸裂》的始作俑者来说,既然经由自己操控的自媒体发表了言论,就应当承担言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这也是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