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借条背后的玄机

    因出现新证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然而提起再审的案件在交办公安侦查前后却出现了种种不正常。

 

两张总价值195万元的借款协议将王常利推向了深渊。5年前,此生从未打过官司的王常利收到了他人生中第一张法院传票,他气愤之余又有些不知所措。起诉他的人是之前常唤他“王叔”的朱志刚,二人早在1985年就已相识。

王常利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下海经商多年,事发前,他是齐齐哈尔市龙利熔炼厂的厂长,生意红红火火,身边也聚拢了一大群朋友。学土木建筑的朱志刚就是其中之一,在王常利眼中,“朱志刚人很好,他有事找我,我有事找他。”

2008年,刊登在当地鹤城晚报上一则108万元厂房的拍卖公告吸引了王常利的注意,因为经营需要,王常利决定拿下这处厂房。账上资金不足的他就从朱志刚处借了108万元。此后双方发生频繁的还账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期间并有第三人刘山参与其中。或许是双方太熟的缘故,王常利与朱志刚二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并没有全部都打条或者入账。

20108月,朱志刚拿着两张分别为125万元、70万元的借据一纸诉状将王常利告上了法庭。一审王常利败诉,二审维持原判,省高院驳回王常利的再审申请。今年2月,因为出现了新证据,齐齐哈尔市中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案发的四五年中,王常利多次表示,自己早已还清了欠朱志刚的款项,是朱志刚假戏真做骗他出具了借据,而同时他也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朱志刚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

  

108万借款的来源

今年1012日,王常利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向朱志刚借款108万元的来龙去脉,他表示,他的证据始终稳定,无论是在法院一审二审开庭,还是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十余次笔录,都是这样说的。

王常利说:拍卖那一天正好是周五,拍卖公司说,资金最好能从一个地方出,既划账又要走现金恐怕当天无法完成。当时王常利账面资金只有95万元,剩下的要去朋友那里取。见拍卖公司如此说,陪同他一起去的朱志刚就表示自己那有,并随即从公司的账上转给拍卖公司108万元。

到了周一,王常利打发财务人员去给朱志刚送支票,但朱志刚表示他不要支票,只要现金。

王常利告诉记者,自己的厂子在银行提取现金每天的限额是5万元,每次提取现金后都让会计直接送给朱志刚,并留有收据。等到还款额还剩下70万元时,朱志刚着急用钱,派其司机和妻弟从王常利家取走了40万元现金。这笔钱,朱志刚入账,但没有给王常利收据。此时还款余额还剩下30万元,一个多月后,王常利让朱志刚为他抬款70万元进原材料。朱志刚说从刘山那里为他借了70万元,当时约定三分利,后来补了借条。

借款70万元的当天,朱志刚的妻子对王常利说:“你欠我30万元,我欠刘山30万元,都抹到刘山那去吧,等于咱两家账平了,我不欠刘山的,你欠刘山100万元。”

王常利同意,之后每月按100万元的本金付给刘山3万元利息,因为不认识刘山,就让朱志刚帮助转交。

过了两个月,朱志刚又从王常利处拿走30万元,从刘山账上给减了30万元,这一笔朱志刚的财务人员后来给打了收条。至2008年末,王常利尚欠刘山70万元。

  

是否假戏真做

  

2009年一天,朱志刚对王常利说:“我媳妇说我单位账上余额还有30万元,是不是你那108万元没有还清我啊?”

王常利很惊讶,说“钱都还完了,过这么长时间你就忘了吗?”王常利回忆转给刘山的那30万元朱志刚没有下账,也没有给他开收据。

而从王常利的账面看,是王常利欠朱志刚70万元,这70万元包括朱志刚司机和妻弟从王常利家取走的40万元(当时朱下账未给王开收据),以及转给刘山的30万元(没有任何记录)。

账未平,也未要收据。王常利表示,自己有责任,当时单位停产期间,管理不善,也就没有要收据。但事实上算起来,两家账都是平的。

对账后,朱志刚表示自己总因为这事和媳妇吵架,就对王常利说:“不行就把你账面上这70万元加上利息给我打个条,咱们这关系其他的以后再说。”

20091018日这天,双方财务人员聚在一起算账,从王常利借钱时开始算利息,本金加利息为125万元。“有账不怕算。”王常利痛快地在一张打印的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又过了一个多月,朱志刚说:“王叔,我媳妇说,我家给你抬的款还有利息,你还得给我利息啊。”

王常利急了,说:“我也不差你钱,付给你什么利息?”

朱志刚说:“就咱俩这关系,先帮帮我忙。”

“我们是好朋友,就是朋友帮忙。”虽然不欠朱志刚的钱,王常利还是按照125万元的3分利每月37500元连续给了朱志刚9个月的利息。

在第10个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朱志刚将王常利起诉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要求王常利返还其本金195万元及利息16.42万元。

“我是帮你的忙,你怎么把我给起诉了?”王常利当时就质问带法官来其办公室的朱志刚。

朱志刚回答说:“你不欠我钱你给我打条?你不欠我钱你付给我利息?”

王常利告诉记者,这是诈骗,没想到朱志刚会假戏真做,他现在有嘴也说不清,说出来,别人听着都像讲故事。

记者看到卷宗中由朱志刚提供的两张打印的借款协议中均有王常利本人的签名和日期。

其中200862日的借款协议显示:从刘山处经朱志刚转借给王常利70万元,月利息为3%20091018日的借款协议显示:王常利向朱志刚借款125万元,月利息3%,每月本日取利息。

而刘山其人,王常利表示从未见过。20111121日,齐齐哈尔市中院民四庭审判员朱秀萍曾找刘山做过谈话笔录。刘山同意朱志刚替他主张权利,并表示:“通过朱志刚借给王常利100万元,只向朱志刚要钱,与王常利不发生关系。”

对于王常利所言真伪,记者希望能在朱志刚那里进一步核实。

20151013日,记者来到朱志刚担任董事长的齐齐哈尔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拨通了朱志刚的手机希望见面。朱志刚电话中说:“我没有时间,至于说我诈骗,法院非常清楚,可以找法院找公安,别找我。”

此时,朱志刚公司只有两人,其中一穿绿衣女性为朱志刚的妻子。记者遂上前询问可否接受采访,该女性表示,自己不是朱志刚的妻子,不知道老板的事。

临走时,该女性拿起手机对记者所乘车辆连续多次按下快门。

究竟谁在说谎

  

2011310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志刚诉称,20083月开始,被告王常利为经营需要,累计向其借款195万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20091029日签订借款协议时,原告采用了欺诈手段,属于虚假的无效协议,被告只欠刘山70万元,已经清偿了从原告处的借款108万元,借刘山的70万元,原告没有资格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王常利所打的借条,并付了利息是真实的,并最终判决王常利支付朱志刚借款195万元,支付利息65707.20元。

201111月,齐齐哈尔市中院二审驳回了王常利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1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常利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常利工厂近500平方米的商服门市房,后又根据判决结果,法院执行了150余万元。

希望能还自己公道的王常利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12年他写了材料交给齐齐哈尔市人大,由市人大签发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了3个月的初查。

“公安局的笔录证实我说的都是真的。”王常利表示,调查结果对自己很有利,市公安局将笔录交给市中院,市中院认为朱志刚行为构成诈骗,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并没有撤销原判决,而是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20151012日,王常利告诉记者说:“我在一审二审证言都稳定,但对方的律师在一审说那108万元还完了。这125万元是新借的,和108万元没有关系。我的律师问对方律师这125万元是怎么借的,现金还是转账?对方不答。后来朱志刚却在市经侦所做的笔录中说这125万是108万元未清偿数额70万元加上利息算来的。”

而朱志刚的财务副总霍岩在20131018日笔录中说,108万元先还了30万元,后来司机和朱的妻弟又取了40万元,30万元转到刘山那,108万元的债务已经还清。朱志刚的妻子关春艳在20131212日的笔录中表示,“后来我们把王常利欠我们30万元的账划到刘山账上”。2013910日,朱志刚的司机常福强在笔录中表示,他和朱志刚的妻弟在王常利家中取过钱:“我印象中一定是大于10万元钱,其他就记不清了。”

争议的调查过程

20152月,为查清该案是否有经济犯罪行为,齐齐哈尔市中院将该案交办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又按照指定管辖交给建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此前,王常利到建华分局去报案,但是对方不给立案。这次王常利认为法院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又要提起再审的案件,公安机关一定会给立案,即使不立案,也会给他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理由。

期间,建华分局多次打电话给王常利,要给他做笔录。王常利在得知对方并不是要立案,而只是做笔录时,他表现得极其不配合。“建华分局就应该先立案在做笔录,如果立案后,做多少次笔录自己都愿意,如果不给立案,市局已经初查3个月,自己在市局做过十余次笔录,材料都放在那里,为什么还要做笔录?”

王常利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一节的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即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

然而直到今年10月,王常利并未等到他想要的结果,却接到了法院通知他开庭的电话。

对于该案件,记者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也听到了不一样的声音。

20151013日,齐齐哈尔市中院政治部宣传科郎冰在与主审法官沟通后,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将卷宗和初查结果已经移交给法院,我们已经通知当事人来看证据,当事人可以阅卷、可以复印卷宗,但王常利持逃避的态度,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在外出差。我们认为信访途径不是捷径,有诉求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如果我们履行完送达手续,王常利再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1014日,在建华区法院召开了一场案件沟通会,参加人员除记者外均为王常利案专案组成员,他们分别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巩显涛、建华分局副局长刘钢、建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勇等。

李勇表示,建华分局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办理案件需要从头调查,但从受理案件至今,分局多次打电话给王常利要求做笔录,王常利以有事、生病、在外地等理由始终不配合工作,“有一次我们甚至拿着执法记录仪到王常利家里,当时他说不在家,结果我们在家见到了他,他最后也没有配合。”

“这种做法我们也想不通,很奇怪。犯罪事实应该是控告方说,但王常利始终不配合,令我们的调查无法进行下去,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控告人陈述。我们经过调查和复核,从现有的证据看,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巩显涛说。

对于“王常利也是该案的受害人,为什么不能给他一个法律文书”的质疑,巩显涛解释说:“该案并不是王常利控告举报的,而是法院移送过来的,我们只对法院负责,对原审法院有告知的义务。在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调查不能对抗法院的判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没有说那边民事判决,这边刑事还要立案。”

巩显涛认为,该案特殊在法院只是中止执行,没有撤销原判决,且原判决已经执行了大部分,还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办案程序,刑民交叉案件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必须中止审理,有判决的要撤销判决,移送之后公安机关必须要受理和立案的,这种情况下在期限内要给当事人答复。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通过公安的调查也没有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在今年8月份所有资料已经送还给法院,而且公安还给法院出具了一个复函。能否撤销原判决,现在主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一个只调查了对方的笔录移送到法院,法院怎么可能推翻原判决呢?”王常利认为这样的调查毫无价值。

1015日,王常利来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印卷宗的请求,主审法官郭英华请示领导后告诉他:你看可以,但不能复印。

没戴花镜的王常利表示自己看不清,坚持要复印。郭英华表示,你要复印,就等法院和公安机关沟通之后再通知你。

至截稿时止,王常利仍然没有接到法院通知。“法院为什么要和公安机关沟通?这里面是不是有猫腻儿?如果不能复印全部卷宗,我怎么找律师为自己辩护?”

既不立案,又不让复印卷宗,王常利感到他的案子背后似有很多看不到的暗流涌动,前途未卜,令他忧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