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发布补充规定对部分罪名进行补充或修改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了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等20个新罪名,修改了13个原罪名,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还规定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两高”对一些新增刑法分则条文、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作了相应调整。此次司法解释新增罪名包括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20个。
其中,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